部分增量配电项目“夭折” 后续项目申报需注意这两点

2019-10-25 09:17:16 能源评论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取消部分地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截至2019年8月31日,北京、湖南、甘肃的2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取消部分地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截至2019年8月31日,北京、湖南、甘肃的24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由自行申请、并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评定后,正式取消试点资格。
 
据悉,上述试点项目之所以“夭折”,是因为其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前期负荷预测脱离实际、未与地方电网规划有效衔接、受电主体项目没有落地等问题。
 
记者曾在2018年时采访过业内人士,他们在分析前三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后就指出,部分项目的申报论证不充分。而这或是今天导致项目夭折的重要原因。
 
如何才能保证项目正常推进,业内人士认为,要规避两类“不充分”的问题:一是认识错误、二是考虑不足。
 
认识错误,即没有正确领会政策含义,甚至错误理解政策。
 
比如,一些地方错误认为项目可以建设220千伏输电网。而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增量配电是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也就是说,试点并不允许建设220千伏输电网。
 
再如,一些地方拟借助周边的常规电源,形成发输配售一体化自供区。但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是“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也就是说,配售电业务放开以后,同一个区域甚至可以引入几百家售电公司同时竞争,但只能有一家配电网运营商。
 
考虑不足,则是为了实现引资的效果,未了解具体情况就盲目上报。
 
比如在一些地方,把试点项目当做一般性投资项目上报,地方政府实际上对园区的负荷增长估计不足,同时低估了已有供电能力,最终影响到后期项目的落地。
 
原标题:部分增量配电项目“夭折”,后续项目申报需注意这两点
 
大云网不认同第一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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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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