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推进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工作 避免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等情况出现
近日甘肃工信厅发布《关于做好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
近日甘肃工信厅发布《关于做好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配电区域应具有清晰的地理边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无法落实等情况。详情如下: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9〕390号
各市(州)工信局、庆阳市能源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有关配售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以及《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省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工信厅作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结合全省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负责全省范围内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的划分并提出相应划分意见。配电区域的划分,应当结合配电网规划、项目论证、项目业主确定、项目核准(备案)等环节开展。
二、各市(州)工信局、庆阳市能源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负责当地配电区域划分的有关组织、协调、调查等工作,协助省工信厅提出当地相关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指导、协调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与相邻供电机构签订供电边界协议、开展配电区域划分申请等工作。
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在配合省工信厅做好全省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部署,指导协调所属供电机构,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做好相关增量配网配电区域供电边界协议签订工作,明确配电区域内相关资产权属,公平公正地开展增量配电网接入服务。
四、配电网规划、项目论证、项目业主确定、项目核准(备案)等环节已经明确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的配售电公司,应向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做好配电区域报备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已经明确了项目业主但还未明确相关配电区域或未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配售电公司,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做好配电区域补充划分申请并最终取得划分意见。
五、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配电区域应具有清晰的地理边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无法落实等情况。
六、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应载明配电区域的地理范围、划分界限及产权分界点等信息,并附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电网分布图等说明文件。
七、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配售电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需提供省工信厅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
八、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配售电公司)补充申请划分配电区域的,应向省工信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
(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材料;
(三)配电区域基本状况;
(四)配电区域的地理平面图、电网规划图和电网结构图;
(五)主张的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及论证依据;
(六)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与相邻供电机构签署的供电边界协议。
(七)其它认为必要的材料。
九、配电区域划分依据主要包括:
(一)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
(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情况;
(三)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
(四)配电网是否满足国家及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考虑外部电网的互联后,能否实现电力平衡和电量平衡;
(五)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前,配电网运营单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网接入意向或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文件。
十、省工信厅收到项目业主(配售电公司)配电区域划分书面申请后,应征求配电区域划分相关方对申请方所主张划分方案的意见。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各方(含申请方)应配合做好资料提供、现场调查等工作。
十一、省工信厅收到项目业主(配售电公司)配电区域划分书面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及相关各方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因难度和争议较大,需要延迟的,需向申请方书面说明原因。
十二、相关方对配电区域划分存在较大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时,省工信厅将会同规划或项目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根据现有电网实际供电情况及相关增量配电业务推进情况,按照供电营业区域及配电区域划分原则和依据,公正科学地进行供电营业区域及配电区域划分并出具意见。仍有异议的,相关方向上级部门提请复核。
十三、配电区域发生变更时,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配售电公司)应及时向省工信厅提出变更申请,由省工信厅出具配电区域变更意见。
十四条、原省工信委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视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改革依法依规调整。原《供电营业许可证》明确的供电营业区域,随新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做相应调整。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9月4日
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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