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增量配电试点申报知多少?
今天说电君就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申报,汇总了10个常见问题,分享给大家!
Q 1 第四批试点各地负责申报的主管部门是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中提到:“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明确1个牵头单位,成立协调机制,各家形成合力,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明确责任,共同申报试点。”
因此本次试点负责申报的主管部门应该为:“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多数省份由发改委主管试点申报事宜,但因各省情况不同,各地申报主管部门目前暂无明确定论,申报时都需要咨询一下当地政府,也欢迎各地关心试点申报的企业在本文留言区写出各省具体负责申报的主管部门。
Q 2 试点申报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通知文件可知,申报的试点报告包括简要说明和相关意见。
简要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建设规模、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面积)、年供电量、投资规模、属于增量配电网还是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是否涉及电网公司的存量配电资产等。
相关意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对配电区域划分的意见和配电网价格核定的意见。
根据电+网以往试点服务经验,材料中还可以阐述一下试点业务实施规划、该园区实施配电业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保障措施等。
Q 3 试点申报之前,是否要确定试点业主?
根据试点申报通知文件中可知,可申报试点的园区包括: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增量配电业务,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控股权的地方电网、趸售县,拥有配电网资产的油田、工矿企业生产区,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
增量配电试点的申报主体为当地政府,未确定业主的项目,试点申报成功后,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因此,是否已有业主,并不是申报试点的条件之一。
Q 4 什么样的试点项目算优质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
可参与的优质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主要拥有以下特征:
1) 标准要求:试点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年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2) 标准要求:遵循国家政策要求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区域不要出现将公用电厂变相转为自备电厂、依托自备电厂开展试点等情况;要避免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3) 加分项:园区规划清晰,发展前景良好;
4) 加分项:管委会对试点申报及业主选拔具有积极的支持态度;
5) 加分项:园区部分配电资产已经建成或在建设阶段,且存量配电资产非电网企业投资,与电网存量资产有较清晰的边界;
6) 加分项:园区用电量较大,且具有综合能源项目发展空间。
7) 加分项:是所在地市或所在县唯一试点区域;
欢迎读者在留言区回复更多优质试点项目的特点……
Q 5 试点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根据前三批项目申报情况及第四批申报通知文件可推测,第四批试点申报流程大概为:
第一步:试点申报资料准备;
第二步:资料报送各县/市政府负责申报部门;
第三步:资料报送各省政府负责申报部门;
第四步:资料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体改司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第五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体改司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将组织第三方专家成立评估工作组,集中评估确定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批试点申报通知中提到“符合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且已经得到批复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已确定业主的项目,以及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可以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列入申报试点”。由此可知已有业主的较成熟的存量项目可跳过本县/市申报环节,直接列为省试点目录报送国家主管部门。
Q 6 园区内如果已有部分存量配电资产,这种试点该怎么申报?一起申报还是区分开?
历史形成的、电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视为增量配电网业务,这部分资产可与纯增量部分一起申报。
若存量资产为电网企业投资,则不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畴,不能申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Q 7 一个园区里,多家主体拥有存量配电资产时,谁才是这个试点的业务主?
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研究与实务》一书中提到:拥有存量资产量占全部资产总量的比例超过50%时,该主体可直接申请成为该试点区域的业主。如拥有存量资产达不到存量资产总量的50%的业主,可选择将资产参股或折价出售给项目业主。
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可通过资产入股、产权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电网运营权问题。
Q 8 配电区域该如何划分,是不是就是园区面积?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园区面积内,非电网存量资产的区域,只要符合试点要求,均可列为增量配电试点区域。
证明材料包括:
(一)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
(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情况;
(三)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
(四)配电网是否满足国家及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考虑外部电网的互联后,能否实现电力平衡和电量平衡;
(五)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前,配电网运营单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网接入意向或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文件。
Q 9 配售电业务与公司其他省份的售电业务是否冲突?
不冲突,一个配售电公司,除了可以代理园区的配售电业务之外,可在该省其他区域或其他省份开展纯售电业务,在外省开展业务需完成对应省份交易准入的公示流程。
Q 10 试点的业主如何确定?
国家相关文件指出“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因此可知增量配电试点的业主一般是采用市场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形式确定的。
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直接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将其作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不变,不再履行招标程序。
符合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且已经得到批复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已确定业主的项目,可以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列入申报试点。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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