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天津清理规范转供电的有关事项:产业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电网直供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为切实减轻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负担,日前,区发改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等相关规定,对转供电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清理,并对转供电价格进行调整。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据了解我国供电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供,一种是转供。直供是指电力直接抄表到户,转供电参照如下例子:
A商场有甲乙丙丁四个商户,但因为这四个商户没有自己的独立的变压器,所以电力无法直接抄表到户。但A商场有自己的变压器,电力可以抄A商场的电表,于是A商场将电表借给甲乙丙丁使用。月底结算时,电力向A商场收取甲乙丙丁的总电费,A商场再向甲乙丙丁分别收取各自的电费。
上述行为被称为转供电行为;A商场是被称为转供电主体;甲乙丙丁是终端用户。
一、转供电清理规范的现状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已降低全市一般工商业电价8.56分,同比下降10%左右,显著降低了各中小企业的用电成本,对降低中小企业非税负担、提高中小企业生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打通降低电价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特此提醒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全市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工作,选择符合政策的电价执行方式,确保降价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强化预售电价格管理,不得在转供电过程中盈利。
二、转供电清理规范的方式
(一)根据国家政策,鼓励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尽快实现直供。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加强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排查,提出转供电改为直接供电需具备的条件。对能实现直供的,尽快开展一户一表改造。
(二)不能实现直供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两种方式进行规范。具体的规范方式,由转供电经营者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采取其他方式。对于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在移交电网和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之前,也应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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