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8-05-15 10:28:1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由湖南聚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国网湘潭经济技术研究所、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联合发布了《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3.5区域内用户专用变电站

“十三五”期间,区域内拟投资建设用户专用变电站分别为蓝思科技、威胜电气、舍弗勒,其接入系统方案、建设规模情况、投资估算详见下表所示。

表3-8 试点区域110千伏专变线路工程建设规模及投资表

线路名称

建设

性质

线路类型

线路长度(千米)

投运时间(年)

静态投资(万元)

 
 

九华北~桑顿

新建

LGJ-300

0.8

2018

260

 

XLPE-630

1.6

779

 

九华北~蓝思科技

新建

XLPE-630

1

2018

487

 

九华~蓝思科技

新建

LGJ-300

2.3

2018

748

 

XLPE-630

1.3

2018

633

 

110千伏间隔、配套通信等

-

2018

167

 

威胜电气T接九华~蓝思、

T接九华北~舍弗勒线路

新建

LGJ-300

0.6

2019

195

 

舍弗勒剖接九华~九华北线路

新建

LGJ-300

0.6

2019

195

 

总 计

   

8.2

 

3465

 

备注:因为考虑110千伏用户专变无电价差,暂按公司供电考虑,因此属于湖南公司资产的九华~九华北线路考虑用户剖解并作为其主供电源。

3.6 试点区域供电能力分析

试点区域“十三五”期间将迅速发展,新增110千伏用户变三座,而现阶段九华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出线间隔紧张,且无法满足用户接入要求。试点区域东部、东北部区域无电源点,若从区域外公用变电站新建10千伏配电网线路,则供电半径过长,存在一定的供电质量问题,无法满足供电质量及可靠性要求,因此区域急需新增110千伏布点,以提高供电能力,满足试点区域快速发展带来的用电需求。

试点区域运营初期,因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尚未投产,初期不排除从湖南公司电网架设10千伏线路解决近期新增一般用户供电。

预计到2020年,用户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897%,综合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9.70%,满足C类供电区要求;到2025年,用户供电可靠率大于99.965%,综合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9.95%,达到B类供电区要求;2030年,用户供电可靠率大于99.980%,综合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9.97%,满足B类供电区要求。

4 混合所有制公司组建基本情况

4.1意向投资主体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联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本着互利、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配售电公司,该公司为项目投资开发主体。

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出资人民币9200万元,占比46%,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600万元,占比28%,湘潭九华经济建设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600万元,占比18%,湖南联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800万元,占比4%,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800万元,占比4%。

股东各方应在公司正式经湖南省能源局确认成为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业主后30日内,按照各自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的20%,首期出资到位,余下注册资本金在公司获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一次性出资到位。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按约定时间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未能按期足额认缴注册资金的股东,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公司缴纳应缴但未缴纳部分注册资金的利息。各方均应以自身资金进行投资,新公司成立后全部投资人均不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注册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以无偿占有公司资金的方式抽逃注册资金)。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全部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有违反,其转让无效。

4.2业务经营范围

(1)购售电业务。公司在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并履行保底供电义务。在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区域内为各类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结算等服务。在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区及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从事电力购销业务及相关服务,通过交易平台竞价购电,向放开选择权的电力客户售电,自主定价,根据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供多样化用电服务。

(2)增值服务。在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区及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为用户提供优化用电策略、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他定制服务,节能指导和代理分布式电源并网等增值服务。

(3)投资运营增量配电业务。投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公司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区域内配电网(供电营业区以国家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所列范围为准)。安装、调试、修理、检测及试验电力设备、电力物资器材;开展区域内增量配电网络及分布式能源等新兴能源的投资,建设、运营业务;从事与电网经营和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监督、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电力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综合能源供应、用户节能及光纤通信等业务。

4.3组织构架

公司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

(1)股东会设置。投资主体协商同意,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方由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派出人员担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负责决定公司最重大的事宜,负责融资、转股、委派董事以及制订、修改公司章程等,按照股权比例履行决策程序。

(2)董事会设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负责决定公司日常重大事宜,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及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经理人选和薪酬,重大技术问题等,按照董事人头数表决。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建议七人,设立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人代表。

(3)监事会设置。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依法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负责检查财务,监督重大决策和关键工作环节,不参与、不干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由公司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由董事会推荐,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建议三或者五人。

(4)公司董事会下建议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财务总监一人。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日常事务,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决议授权,行使职权,并对公司业务及日常运营负责,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5)公司内设管理部门4个,分别为综合管理部、发展建设部、配电业务部、售电业务部;设置班组5个,业务委托运作,分别是配电网数据中心、配电网建设班、配电运维班、客户经理班、营业班。

新设公司的利润分配,按会计年度结算。经营投资收益,按五方实际出资比例依法分配。新设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新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新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时,经五方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三方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公司组织架构最终按股东大会决议设置。

4.4人力资源

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关于混合所有制公司机构人员组建规定“除一般售电公司需具备的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外,还需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负责人及内设机构设置和定员分别为:公司经营层(含财务总监)3人,设置部门4个,分别为综合管理部5人、发展建设部4人、配电业务部5人、售电业务部5人,管理人员合计22人。

公司专业劳动定员根据实际业务量进行测算,管理部门人员配置逐步到位,实际用工可以采用股权单位借工、业务委托、劳务派遣等形式。

公司成立初期,按“管理型公司+业务委托模式”,仅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电力交易、财务核算以及生产、营销技术等工作。由投资各方协商委派人员,人员借用方式,并办理人员借用协议。初期预计配置5-7人。

4.5运营模式

鉴于经开区电网规模现状和发展,采取业务组织模式分期设置。

公司运作初期将混合所有制公司组建成纯管理型公司,按“管理型公司+业务委托模式”运作。设置管理部门,暂不设班组,具体业务实施采用全业务委托方式,电网建设、运维检修和营销服务均优先委托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承担。待园区电网建设规模扩大且具备实体运作模式后,经各方投资主体共同商议,是否转入实体运作模式。

4.6其他信息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按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对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按出资比例进行投资,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2、负责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前期各项手续的办理,牵头负责新设公司的组建;

3、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联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共同制定新设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交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联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按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对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按出资比例进行投资,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2、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共同制定新设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交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3、及时提供新设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须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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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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