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力市场2025年度交易风险提示函

2024-12-20 08:42:56 昆明电力交易中信  点击量: 评论 (0)
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电力市场...

各经营主体: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相关要求,结合云南电力市场实际,为保障云南电力市场2025年平稳有序运行,请各经营主体提高市场风险防范意识,合法合规开展市场交易,现将相关市场风险提示如下:

一、各经营主体应充分认识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务必妥善保管好本企业相关证明资料信息,切勿未经授权转交他人使用。

二、各经营主体应密切关注市场运营机构发布的交易组织相关通知和要求,熟悉各交易品种时序安排和系统相关功能的操作方式,避免因错过交易时间、操作不当等导致交易申报不成功。

三、各经营主体注册时登记的手机号码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重要身份验证要素,各经营主体应仔细查看和使用市场运营机构发送的信息和相应验证码,不应轻易授权公司以外人员在交易系统开展交易,勿将相关证件资料、身份信息、手机验证码告知他人。

四、各经营主体应认真核对交易方向、价格单位、交易曲线等关键信息,避免因填报数据错误及未核对标的曲线等,导致成交价格严重偏离预期。

五、各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六、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

七、各经营主体要进一步规范市场报价行为,综合考虑机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能源供需等客观情况合规报价,推动交易价格真实准确反映电力商品价值。

八、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以市场注册主体为单位独立进行报价。各经营主体间不得通过口头约定、签订协议等方式串通报价。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九、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

十、各经营主体应充分理解市场交易规则,明白电力市场价格已回归商品属性,可能受一次能源价格、供需形势、市场情绪等变化而大幅波动。

十一、发电企业应结合其一次能源年度长协签约比例,合理签订年度中长期电能量比例,避免因一次能源价格大幅波动而导致亏损。

十二、售电公司应结合其零售合同价格,科学理性报价,避免批零倒挂等导致大幅亏损。

十三、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通过云南电力零售交易平台(“来淘电”平台)签署的零售合同为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认可并执行的唯一合同依据。零售用户应充分理解零售合同内容和条款,多方了解比对价格,结合自身用电特性综合评估,选择合适的售电公司及零售套餐,避免因对方虚假宣传而签订损害自身权益的合同。

各经营主体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云南电力交易系统(网址:https://home.kmpex.com)了解云南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方案及规则等信息。

如有疑问请致电400-890-9191。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2月10日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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