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鼓励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水电上网电价(附湖北省各水电站上网电价及新建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日前湖北省物价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规范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原文如下:
为深入推进价格“放管服”改革,促进我省水电产业健康发展,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件、来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9月11日-18日。
电子信箱:huanzichu@126.com
来函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省物价局(环资处)。
邮政编码:430071
附件:《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9月11日
附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水电上网电价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深入推进价格“放管服”改革,促进水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规范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新建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
2014年2月1日以后新投产水电站(一般以竣工验收报告中机组72小时调试运行合格的日期作为机组投产时间),根据装机容量和调节性能划分电价分档档次,并对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装机容量按照同一级电站装机容量(不含所属梯级电站容量)确定。各档标杆上网电价标准具体见附件1。
二、不单独批价的水电项目及相关政策
(一)项目范围
装机容量3千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含改扩建或报废重建后同级电站总装机容量。
(二)电价政策
2014年2月1日前投产水电站,上网电价仍按现行国家和省批复的水电价格政策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2014年2月1日以后新投产水电站,季调节以下性能则上网电价按照分别为每千瓦时:0.34元(含税16%)、0.2959元(含税3%);季调节及以上性能则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16%)、0.3046元(含税3%);对技改或利用已经建设的水电站资源进行扩建的电站,调节性能不变的原上网电量保持原价,新增的上网电量执行改扩建后总装机容量对应的标杆上网电价,综合上网电价由省电力公司和水力发电企业按对应的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加权确定,不得高于新建同类型电站上网电价水平。上述价格政策自(新增)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不再单独批复上网电价,省电力公司按规定及时结算电费。
三、单独批价的水电站上网电价申报程序及材料
除上述不需要单独批价的水电项目外,其余申报上网电价的水电企业应在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后一个月内,将上网电价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林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林区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上网电价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核定上网电价的报告(报告应提出水电站上网电价初步审核意见);
2、项目审批部门对发电项目装机容量的审批或核准批复文件、环保部门对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的相关审查文件;
3、按规定有权部门批准的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文件、证明其具备季及以上调节能力文件;
4、发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四、上网电价政策的衔接及其他问题
1、水电站上网电价已超出标杆电价的,暂时维持其价格不变,今后逐步将其上网电价与标杆电价衔接。取消水电站超设计能力发电上网电价规定。对地方政府决定关停的水电站,不再上调其上网电价。
2、对技改或利用已经建设的水电站资源进行扩建的电站,调节性能不变的原上网电量保持原价,新增的上网电量按改扩建后总装机容量对应的规定核定上网电价,并按照上网电量加权核定电站的综合上网电价,但其综合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新建同类型电站上网电价水平。利用报废老电站资源在原地重建或另择新址重建水电站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新建同类型电站的上网电价水平。
水电站报废重建或技术改造的认定,以有审批权限的发改、水利等部门批复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3、对上网电价政策明确,需要以同一企业法人主体为对象统一结算电费核定其综合上网电价的,由省电力公司和水力发电企业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我局规定的水电站上网电价,按设计上网电量加权确定。年度终了2个月内,省电力公司将不单独批价水电项目和需要核定综合上网电价有关情况报送省物价局备案。
4、因农电体制改革后需单独核价的电站可参照新建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
五、鼓励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水电上网电价
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由市场竞争形成电价的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水电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我省确定的同类型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六、有关事项
1、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水电上网电价的管理,及时做好上网价格的审核上报。
2、电网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规定的上网电价。
3、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67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69号)即日废止。
附件:1.湖北省新建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表
2.湖北省现行水电站上网电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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