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文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转供电主体在8月25日前将降价措施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
广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内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执行我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转供电主体在今年8月25日前应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任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决定在我省进一步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电网企业不得向电力用户收取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除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省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及省多次降低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转供电区域内的商户、小微企业等对降低电价的获得感不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一)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内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执行我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
(二)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在今年8月25日前应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三)规范全省转供电主体的电费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按我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
(四)对于转供电情况特殊,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采用这种方式须同时满足以下规定,否则应执行上述第(三)点规定。
1.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2.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及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的监督。
(五)考虑到电费收费行为的调整涉及到原有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给予转供电主体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从2018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上述第(三)点或第(四)点的规定执行。
(六)居民合表用户及居民出租屋涉及的电价政策仍按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及《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粤价〔2013〕308号)等规定执行。
三、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电网企业要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电网企业要落实好《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30号)规定,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并将我省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送我委。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清理供电乱收费工作是今年国家和省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等务必站在全局高度,切实履职尽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地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现象进行清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规范。省级电网企业要切实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电网企业要全力配合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各转供电主体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诚信守法经营,按照本通知规定主动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三)加强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的政策;召开主要转供电主体参加的会议,宣讲价格政策,提出具体要求,督促行业自律。电网企业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合作,通过公开政策文件、电网企业营业厅公示、手机APP推送、制作宣传小册子、电费单注明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力争做到相关用电企业、转供电主体及转供电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对有关政策普遍知晓。
(四)强化监管。各地要畅通价格投诉信访渠道,相关企业及个人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网上投诉等渠道举报相关违规行为。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要分别于9月底前及今年底前将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工作情况上报我委。我委将适时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督导。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4日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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