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体按照交易形成的到户销售电价计算用户电费(附电价计算办法)
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以转供用户每月电量和我委所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办法(详见附件)据实计算收取电费。对于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体,应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户销售电价计算转供电用户电费,若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时间滞后,在电网企业清退直接交易降价金额后,及时传导给转供电用户。对于执行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或大工业输配电价的产业园区用电,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按照电量或容量进行合理分摊。为简便透明,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
与7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的内容有1点:
1.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要在2018年8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改为9月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从2018年9月起进行全面检查改为10月,整体推迟一个月。
细化的内容有2点:
1.随电费收取的线损,线损率最高不应超过10%确定为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
2.转供电经营者自用电费和物业办公电费等电费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细化为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
新增的内容有5点:
1.对于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体,应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户销售电价计算转供电用户电费,若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时间滞后,在电网企业清退直接交易降价金额后,及时传导给转供电用户。对于执行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或大工业输配电价的产业园区用电,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按照电量或容量进行合理分摊;
2.转供电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和供电企业向转供电经营者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3.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对转供电用户(租户)、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尽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时计费功能的电能表,原则上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转供电用户(租户)与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计量、准确计费;
4.将国家和四川省清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和有关要求通知到每一个转供电主体;
5.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公式为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用户的电价计算公式,若电网企业对转供电经营者执行的电价没有执行浮动,则计算转供电用户电价时不应考虑丰枯、峰谷浮动。
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增强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广大用户的电费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省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明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电价政策的行为。
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以转供用户每月电量和我委所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办法(详见附件)据实计算收取电费。对于参与直接交易的转供体,应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户销售电价计算转供电用户电费,若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时间滞后,在电网企业清退直接交易降价金额后,及时传导给转供电用户。对于执行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或大工业输配电价的产业园区用电,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按照电量或容量进行合理分摊。
三、为简便透明,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且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
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同时,转供电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和供电企业向转供电经营者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五、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对转供电用户(租户)、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尽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时计费功能的电能表,原则上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转供电用户(租户)与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计量、准确计费。各地供电公司应当大力协助。
六、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按上述规定向转供电用户(租户)收取电费,并认真做好价格主管部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执行工作。转供电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及以后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规定,将降价后减少的电费相应向转供电用户(租户)及时清退。
七、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国家和我省清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和有关要求通知到每一个转供电主体,将相关政策资料在转供电场所公开张贴,印送各转供电用户(租户),并指派专人上门协助大型商业综合体测算用户(租户)电价标准。
八、上述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要在2018年9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转供电经营者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从2018年10月起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要督促转供电经营者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和曝光,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增加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获得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转供用户电价计算办法
一、转供电用户电价的计算
(一)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公式
①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目录销售电度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丰枯浮动比例5%)×(1+高峰电价浮动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②平时段电度电价=(目录销售电度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丰枯浮动比例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③低谷时段电度电价=(目录销售电度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丰枯浮动比例5%)×(1-低谷电价浮动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④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日均执行高峰时段小时数+平时段电度电价×日均执行平时段小时数+低谷时段电度电价×日均执行低谷时段小时数)÷日均用电小时数
上述政策为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用户的电价计算公式,若电网企业对转供电经营者执行的电价没有执行浮动,则计算转供电用户电价时不应考虑丰枯、峰谷浮动。
(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1.丰枯季节
枯水期:每年1—4月和12月
平水期:每年5月和11月
丰水期:每年6—10月份
2.峰谷时段
高峰时段:7:00—11:00,19:00—23:00
平时段:11:00—19: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3.浮动政策
丰水期电度电价下浮5%,枯水期电度电价上浮5%,在丰枯浮动的基础上,高峰时段电度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度电价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浮动。
上述丰枯峰谷浮动政策为四川电网直供区政策,若丰枯峰谷电价浮动政策和直供区不一致的四川电网子改分、全资、控股供电公司及省属电网、地方电网,按照当地丰枯峰谷电价政策做相应调整。
二、关于测算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示例
某商业综合体属于四川电网直供区用户,电压等级10千伏,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四川电网直供区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1—10千伏电压等级为0.7209元/千瓦时(含0.0491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由于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需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政策。
由于未抄表到户,由该商业综合体经营者负责向各商铺、租户等终端用户转供电,转供用户每天9:00—24:00用电,日均用电15小时,其中:高峰时段6个小时(9:00—11:00,19:00—23:00),平时段8个小时(11:00—19:00),低谷时段1个小时(23:00—24:00),转供用户7月份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计算如下:
①高峰时段电度电价1.0064元/千瓦时=(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7209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1-丰水期电价下浮比例5%)×(1+高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
②平时段电度电价0.6873元/千瓦时=(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7209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1-丰水期下浮电价比例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
③低谷时段电度电价0.3682元/千瓦时=(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7209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1-丰水期电价下浮比例5%)×(1-低谷时段电价下浮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时
④转供用户(租户)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7937元/千瓦时=(高峰时段电度电价1.0064元/千瓦时×6小时+平时段电度电价0.6873元/千瓦时×8小时+低谷时段电度电价0.3682元/千瓦时×1小时)÷15小时
⑤转供用户(租户)最终平均目录销售电度电价0.8413元/千瓦时=0.7937元/千瓦时×(1+线损率6%)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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