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月度交易获批,若竞价成交电量未达到需求电量,次日开展挂牌交易

2018-07-10 17:03:07 知能能源研究  点击量: 评论 (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月度集中竞价和挂牌试点工作的批复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开展重庆市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月度集中

竞价和挂牌试点工作的批复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重庆市月度集中竞价和挂牌电力直接交易的请示》(渝电交函[20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月度集中竞价操作办法》《重庆市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月度挂牌操作办法》由你公司发布并执行。

此复。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印发

重庆市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月度集中竞价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重庆电力直接交易工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集中竞价交易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暂适用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本办法所称集中竞价交易,主要是指已准入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开展的月度(自然月)交易。

第四条已准入但未与电源侧签订年(季)度协议的电力用户可自行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也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若签订年(季)度协议的电力用户在原协议基础上确有增量,在不影响原有年(季)合同执行的情况下,增量电量部分可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不完善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交易。

第六条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对市场运营情况及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组织

第七条参与月度竞价的发电企业暂限定为火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重庆市水火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原则与水电企业提前协商约定月度水电电量份额。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每月15日前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申报次月参与集中竞价的火电交易电量,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须提供分电压等级的用电规模。

第八条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22日前开展次月集中竞价交易,并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具体交易日期及相关市场信息。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供需形势;

(二)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

(三)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四)电力用户申报电量、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申报电量;

(五)发电机组检修、网络约束及预计出力、上网电量情况;

(六)交易申报起止时间、交易出清结果公告时间;

(七)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环保验收批复;

(八)发电企业批复上网电价信息。

第九条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价格的形式,申报及成交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1元/兆瓦时,申报电量最小单位为1兆瓦时。

第十条申报截止后,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公告,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结果。

发电企业申报价格上、下限=重庆电网燃煤火电机组标杆电价×(1±Kp)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价格下限=重庆电网燃煤火电机组标杆电价×(1-Kp)

Kp为限价系数,1>Kp>0。月度竞价前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Kp暂定为0.15。如遇政府核定标杆电价发生调整,以调整后标杆电价为准。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报价形式为三段式交易电量申报,每段对应一个电量及价格,单段电量占三段总电量比例超过20%为有效报价,按报价排序形成由低到高的 “电量-价格”曲线。

允许发电企业机组申报的次月电量上限=次月机组最大可上网电量-次月年(季、月)度已成交市场电量。

第十二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报价形式为三段式交易电量申报,每段对应一个电量及价格,单段电量占三段总电量比例比例超过20%为有效报价,按报价排序形成由高到低的 “电量-价格”曲线。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各段集中竞价交易电量之和不能大于次月用户最大所需用电量-次月年度(季度、月度)已成交市场电量。

第十三条报价流程如下:

(一)交易日9:00前,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市场信息,包括:

1. 次月集中竞价交易电量预测;

2. 次月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交易电量预测上限;

3. 次月各机组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4. 限价信息。

(二)初次交易日9:00-10:00进行预报价和预出清,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滚动计算并发布预出清结果。

(三)交易日10:00开始正式竞价,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10:20申报截止。正式竞价开始后,电力交易平台可接受市场主体滚动申报报价数据,所有申报均以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有效报价为准。

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

出清计算及发布

10:00

10:20

10:40

(四)报价截止后20分钟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布竞价结果信息,包括:

1. 所有市场主体的申报电量、申报价格;

2. 无约束成交价格和成交电量、剩余总电量;

3. 各市场主体的成交电量、成交价格、剩余电量(仅限本企业)。

第十四条出清方式:

(一)当发电企业申报曲线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曲线有交叉,交叉点对应的价格为边际出清价格。当发电企业申报曲线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曲线无交叉,边际出清价格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申报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二)发电企业报价低于边际出清价格的申报电量、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报价高于边际出清价格的申报电量均成交。

(三)按照双方申报价差绝对值大者优先成交的原则进行交易。

(四)双方申报价格相同时,按照时间优先成交;成交时间相同时,按该申报价格下各机组申报电量比例分配成交电量。

(五)若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低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电量,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量按照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第十五条竞价交易结束后,若成交电量未达到需求电量,次日上午9:00在电力交易平台对剩余电量开展挂牌交易。在规定时间内、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挂牌、摘牌。

第十六条电力交易中心在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结束后当日下午15:00前将无约束竞价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返回电力交易中心,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安全校核未通过需调减发电企业申报电量时,按照“价格优先”的逆序调减;价格相同时,按“时间优先”逆序调减,成交时间相同时;当以上条件均相同时,按照申报电量等比例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所有市场主体均以有约束成交电量和有约束市场成交价为基准进行电费结算。

第十七条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一个工作日11:00前,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布集中竞价结果。包括:

(一)有约束市场主体成交价格和成交电量;

(二)有约束成交总电量;

(三)约束原因。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由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第十九条最终成交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市电力公司根据最终成交结果结算电费并开具发票。

第三章结算

第二十条 结算顺序:

同一交易品种同一交易周期,按照合同签订时间顺序,原则上双边协商交易优先于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按“月结月清”原则执行,可签订互保协议,偏差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月度集中竞价成交电量经安全校核通过后,纳入月度计划的,因月内清洁能源消纳、最小开机方式等原因导致市场电量无法执行时,发电企业市场电量可滚动调整。

重庆市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月度挂牌交易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重庆电力交易工作,特制定挂牌交易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暂适用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采用挂牌方式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本办法所称挂牌交易主要是指已准入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挂牌方式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

第三条 月度挂牌交易遵循水火配比原则,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与水电企业提前协商约定月度水电电量份额后,相对应的火电电量参与挂牌交易。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不完善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交易。

第五条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对市场运营情况及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组织

第六条 市场主体通过重庆电力交易平台,提出购电、售电需求,以及电量和价格等信息,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面向所有符合资格的市场主体发布挂牌交易公告,组织开展挂牌交易。

第七条 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组织月度挂牌交易,根据月度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交易结果计算剩余通道输电能力,确定挂牌交易总电量上限。

第八条 在月度集中竞价无约束交易结果发布当日,由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牌交易的组织流程。

第九条 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挂牌申请,按照规定格式录入购、售电需求电量、价格等信息。月度挂牌交易可分段申报、分段成交(最多三段)。当达到挂牌电量上限后,电力交易平台关闭挂牌交易申报。

第十条 挂牌交易申报和成交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1元/兆瓦时,电量最小单位为1兆瓦时。

第十一条 在挂牌交易期间,市场主体暂可进行一次挂牌申报,但可以摘牌多笔挂牌电量;如果同一笔挂牌电量被多个市场主体摘牌,则按照摘牌“时间优先”原则依序形成合同;若时间优先级相同,则按申报电量等比例分配。电力交易平台即时滚动更新剩余交易电量。

第十二条 挂牌交易采取两轮挂牌方式。交易日9:00开始,9:00、10:00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9:20、10:20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每轮竞价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报价作为最终报价。第一轮发电企业挂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摘牌;第二轮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挂牌,发电企业摘牌。市场主体挂牌摘牌顺序逐月轮换,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一轮申报

第二轮申报

申报时间

9:00

10:00

确认时间

9:20

10:20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申报总电量不得超过挂牌交易电量上限,发电企业还需考虑其完成月度合同电量后的交易空间,不得超过自身发电能力。

第十四条 挂牌交易闭市后,电力交易中心于当日对月度挂牌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月度挂牌无约束交易结果,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 电力交易中心在发布无约束交易结果后,将交易结果提交至重庆电力调度机构与其他月度交易一并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挂牌交易的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至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照成交时间逆序调减;当成交时间相同时,按照有效申报电量等比例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第十七条 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中心于一个工作日内发布月度挂牌交易结果。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由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第十九条 最终交易结果作为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结算依据。

第三章结算

第二十条 若挂牌交易后仍有未成交电量,发电量转为基数电量,用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有关规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未成交电量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

第二十一条 同一交易品种同一交易周期,按照合同签订时间顺序,原则上双边协商交易优先于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月度挂牌交易按“月结月清”原则执行,可签订互保协议,偏差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月度挂牌成交电量经安全校核通过后,纳入月度计划的,因月内清洁能源消纳、最小开机方式等原因导致市场电量无法执行时,发电企业市场电量可滚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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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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