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布《2018年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若干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02号)发布,进一步推进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规范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等。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定,现将《2018年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各项措施牵头单位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
2018年4月17日
2018年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四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四川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围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目标任务,按照“发挥市场机制、加强政府监管、降低电价水平、兜住民生底线”的方向,着力创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构建现代经济体系良好电价环境,在继续实施去年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四川省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和同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推进省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实现“两同价”,即省属电网(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供电公司)与省级电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供区)输配电价同价(用户承担的省属电网配电价格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高于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目录销售电价同价(省属电网与省级电网执行同一目录销售电价表)。纵深推进全省电力要素市场化改革,在全省基本实现电力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普惠四川不同区域用户,建立省级电网与省属电网有机统一的电价体系,以“大同价”实现全省不同性质电网的公平竞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国资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省能源投资集团)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要求,2018年分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三、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四川电网除分布式风电、光伏和光伏扶贫项目以外的风电、光伏丰水期(6-10月)上网电量参与外送电力市场,参照丰水期外送电平均价格进行结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组织实施好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政策。为促进新兴行业发展和电能替代,刺激用电量增长,消纳我省丰富水电资源,对高炉渣提钛行业和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建改造电窑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新建和改造燃煤锅炉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政策执行,享受电能替代相关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五、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四川电网新改制供电公司、我省省属电网和地方电网供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当地电网县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且高于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目录销售电价的,自2018年5月1日起,降低至本地电网县(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
六、组织实施好直购电政策。扩大直购电量规模到550亿千瓦时左右,电力用户可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2017年已纳入直购电范围的企业原则上保持不变,新增一批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节能减排政策的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大工业用户、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大型商业用户,以及电能替代用户。尚未纳入全省输配电价核定范围的独立地方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大工业用电量可按年趸售电量中全部大工业用电量比例参加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按趸售区电网企业接入电压等级收取,大工业基本电费按趸售电量中大工业电量及四川电网基本电价折算电度电价标准(0.076元/千瓦时)计算。(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
七、组织实施好三州和雅安留存电量政策。组织实施2018年度甘孜、阿坝、凉山州、雅安市留存电量实施方案,支持甘眉工业园区、成阿工业园区、成甘工业园区、德阿产业园区等“飞地”园区使用留存电量。实行留存电量计划年中评估调整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八、实施丰水期临时性富余电量政策。丰水期工业企业用电量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确定为富余电量。富余电量交易价格为0.08元/千瓦时—0.12元/千瓦时,通过月度复式竞价撮合交易方式实施。尚未纳入全省输配电价核定范围的独立地方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符合富余电量条件的大工业用户打捆参加富余电量交易的,输配电价按趸售区电网企业接入电压等级收取。(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九、实行丰水期居民生活电能替代电价。为鼓励居民夏季增加用电,减少丰水期水电弃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对四川电网(含与直供区同价的“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供电公司居民用户)和省属电网同价区域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试行电能替代电价,在维持现行阶梯电价制度基础上,对月用电量在181千瓦时至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20元/千瓦时。所需电价空间除通过丰水期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筹集外,其余部分由降低丰水期水电非市场化电量上网电价进行弥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十、建立统调统分公用燃煤机组电价补偿机制。结合深化电价改革进程和我省“十三五”期间关停燃煤机组补偿相关政策,统筹包括国家取消和降低部分政府基金及附加、留川电量价差收入、丰水期水电外送电价差等电价空间,建立统调统分公用燃煤机组电价补偿机制,明确实施范围、补偿原则及标准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十一、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按照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定价办法,促进增量配电网建设和配电业务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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