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发布:偏差考核调整至±5%
东北能监局、辽宁省工信委、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布了《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
东北能监局、辽宁省工信委、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布了《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用电量通过市场购买,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电力用户超合同用电的,对应的发电企业按照用户实际用电量和实际成交价结算交易电量。电力用户超交易合同在5%以内的多用电量,按照成交价结算,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超交易合同5%以外的多用电量,按照电力用户对应的电网销售电价结算,按年度双边交易实际成交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差额绝对值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
电力用户欠交易合同偏差在5%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偏差超过5%的少用电量,按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与年度双边交易实际成交价差额绝对值的2倍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不对电网企业进行补偿。
在此前7月5日发布的《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中规定的偏差考核标准为,电力用户超合同用电的,超用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买,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若发生欠交易合同用电,对应的发电企业按照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交易电量;用户欠交易合同偏差在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偏差超过2%的少用电量,按火电环保标杆电价的20%对发电企业进行补偿,按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的10%对电网企业进行补偿。
此次的补充规定将偏差考核由2%调整至了5%,由于售电公司视同为电力用户,这也是辽宁对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政策的放宽。
详情如下: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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