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电网企业可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2018-04-17 12:24:37 甘肃能监办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电力用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清洁供暖电力用户电压等级可适当放宽。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交易机构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二)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光伏发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三)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中长期合同电量偏差初期处理方式为: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水电企业仍按现有方式进行偏差处理和结算;其他发电企业按等比例滚动调整方式进行处理。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甘监能市场〔2018〕5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甘肃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22日
 
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甘肃省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适时启动甘肃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中未参与市场部分的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优先发电电量中参与市场部分的电量视为市场电量,其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
 
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应在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开展。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甘肃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七)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用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甘肃省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甘肃省标准;
 
(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甘肃省标准,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按授权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和交易平台;
 
(八)配合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五条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六条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4.满足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清洁供暖电力用户电压等级可适当放宽。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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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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