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发布:配售电可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福建能监办日前发布了福建能监办发布了的《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在此前的2017年12月27日,福建就发布了规则修改的征求意见稿。
福建能监办日前发布了福建能监办发布了的《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在此前的2017年12月27日,福建就发布了规则修改的征求意见稿。
在试行的交易规则里提到,拥有增量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省级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省级电网企业。这意味着配售电公司可以参照电网企业的职责做好配网内的用电费结算。
福建的电力市场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详情如下: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工作,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交易,是指现阶段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各类短、中、长期电量交易。本规则所称批发市场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与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的电能交易;零售市场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将其从批发市场购入的电能出售给电力用户的交易。有关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等规则根据福建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自觉自律,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监管,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开展的电力市场交易。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独立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等,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七条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八条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
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国家产业政策,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并网自各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资产总额、拥有的设各经营场所和人员队伍应该满足相关准入要求。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应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节能环保指标及有关准入要求。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具体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市场主体注册
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对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布。
市场主体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交易。符合准入条件并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应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及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购电。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名单,向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各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福建省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按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核实,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公示程序后撤销注册。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未完成的合同可以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遵守交易规则、市场秩序,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电网企业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的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6.预测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7.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电力用户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遵守交易规则、市场秩序,签订和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电量需求及其他生产信息;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电力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遵守政府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没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独立售电公司)
1.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2.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以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3.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4.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5.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6.参照国家颁布的购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7.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的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9.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
1.拥有独立售电公司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3.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省级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省级电网企业;
4.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6.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输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7.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电力交易机构
1.按规定组织和管理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2,在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的指导下拟定电力市场运营细则及实施办法;
3.编制年度和月度市场交易计划;
4.负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
5.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违约赔偿金、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6.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7.经依法授权在特定情况下调控市场;
8.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9.按规定披露和发布有关信息;
10.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保守相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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