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力直接交易执行、出清细则和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发布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日前修改印发了《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和《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日前修改印发了《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和《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的通知。
在《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中提到,参与年度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须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全年合计成交电量控制在60亿千瓦时以内。
《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中强调,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上一年度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售电公司每次参与集中交易总申报电量与年内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该售电公司售电量上限。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中提出,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省电力公司按照平段目录电价与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包括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差返还差额电费。
详情如下: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和《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双边交易按照年度开展。参与年度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须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
2017年已执行且在有效期内的多年双边交易意向书仍继续执行。参与多年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须在6亿千瓦时及以上。
上一年度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二条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若同一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零售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三条双边交易的标的物为年度(自然年)电量。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并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参考文本见附件1)。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小于6亿千瓦时的,原则上仅允许提交1个双边交易意向书;超过6亿千瓦时的,允许提交多个双边交易意向书, 但单个意向书电量不低于3亿千瓦时。
发电企业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
售电公司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售电量上限,且不得超过其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
电力用户双边交易意向书意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用电量。
意向电量确需超出上一年度用电量的,须作出书面说明。不如实申报视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第四条已签订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可由任一签订方根据市场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备案,作为市场执行依据。
2017年已执行且在有效期内的多年双边交易意向书,经双方协商后由任一方提交相应年度的双边交易意向书,电量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电价可根据火电上网标杆电价变动情况由双方协商调整。
如不提交符合规定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或拒不履行市场交易合同,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电力市场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多年双边交易意向电量超过多年双边交易规模时,则所有多年双边交易意向电量等比例折扣成交。
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超过年度双边交易规模时,则所有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等比例折扣成交。
其中,年度双边交易规模=双边交易规模-多年双边交易规模。
折扣后电量低于100万千瓦时的予以剔除。
同一投资主体(含控股关联企业)控股(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全年合计成交电量控制在60亿千瓦时以内。
第六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确认后的年度双边交易无约束成交电量提交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确认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七条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据校核确认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申报确认,并签订购售电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省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市场主体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3)。
如不进行平台申报确认或不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属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责任的,则不得再参与当年直接交易,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属发电企业责任的,则按校核确认电量扣减其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八条《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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