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发布:申报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13日

2017-12-06 10:13:16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12月6日,山西经信委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称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山西能源监管办、山西电力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2018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
12月6日,山西经信委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称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山西能源监管办、山西电力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2018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本次年度申报后,2018年再组织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4月23日和7月23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推进山西电力市场稳步发展,做好2018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山西能源监管办、山西电力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2018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经信委要会同价格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做好《方案》的解读工作,要向市场主体宣贯国家及我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正确认识当前电力行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市场主体牢固树立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市场化交易有序、平稳推进。
 
二、本次年度申报后,2018年再组织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4月23日和7月23日。
 
附件:《2018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附件
 
2018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市场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94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93号)要求,为进一步放开和规范电力市场,制定2018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一、交易规模
 
按照《山西省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要求,考虑发电企业经营状况、保障冬季民生供热、省内经济增长和新增用电全部进入市场等因素,稳步有序推进电力直接交易,2018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暂定为650亿千瓦时。
 
二、市场主体
 
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电企业。各类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用电企业、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方可参加。售电公司、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按照晋政办发〔2016〕113号和晋政办发〔2017〕94号要求执行。其中:
 
用电企业范围: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且上年度用电量在5000万kwh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数据类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企业、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监测系统建设的企业,用电电压等级放宽至10千伏,且上年度年用电量应在1000万kwh以上。
 
国家或省级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内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及电量限制。
 
根据国家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对我省实施分表计量的煤改电采暖居民用户、果库冷藏用电用户,可由电网企业或售电公司打捆代理参加市场交易, 其中煤改电用户由县(区)政府打捆与电网企业或售电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果库冷藏用户直接与电网企业或售电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单个售电公司打捆后代理煤改电用户或果库冷藏用户的年用电量均不得低于500万千瓦时。
 
三、市场主体入市规定及程序
 
发电企业、用电企业、售电公司在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新进入市场的主体申报账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经信委分发,申报材料要求仍按照省经信委《2017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和《关于做好售电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已取得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经企业自愿申报后,省经信委直接列入年度市场主体目录。
 
(二)用电企业提供2016年11月-2017年10月用电量确认表,以及市级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企业(2017年1-10月)能耗达标确认函。
 
(三)已列入省经信委公布的目录名单、且在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售电公司,无需申报,可直接参与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但出现企业名称、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资产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重新申报,经公示无异议后在交易中心更改注册信息并生效。
 
(四)在市场主体自愿申请、各市经信委核实并在线提交后,省经信委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新进入市场的发电企业、用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名单,发、用电企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售电公司公示期为1个月(同步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省经信委发文将其列入2018年市场主体目录,列入目录的企业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后,具备参与市场交易资格。
 
(五)取得山西电力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用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按照《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享受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六)申报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13日。
 
四、交易安排
 
(一)交易类型
 
根据《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组织开展重点交易、长协交易、普通交易三种交易类型。
 
1. 重点交易。对用电成本占比较高的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离子膜烧碱、尿素、甲醇/二甲醚等高载能企业及引黄提水工程、大数据企业,允许发电企业单台机组参与交易,达到设计利用小时(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5500小时,30万千瓦以下5000小时)。其中对与电解铝、大数据企业开展交易的发电企业机组允许利用小时达到6000小时。
 
2. 长协交易。对煤电联营发电企业(或其直接控股方)与下游高载能企业(电石、铁合金、离子膜烧碱、尿素、甲醇/二甲醚)实现相互参股20%以上的,按照发用电量相匹配的原则,允许发用双方签订“中长期直接交易协议”。对应的发电机组原则上在设计利用小时(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5500小时,30万千瓦以下5000小时)范围内运行,不再安排基础电量,不再参与其他市场交易。
 
3. 普通交易。除重点交易和长协交易之外的用电企业均参与普通交易。
 
(二)交易机制
 
1. 从2018年起,申请参与市场交易且取得准入资格的用电企业,其大工业用电(果库冷藏用户为工商业用电)原则上全电量进入市场,实行月结月清。当用电企业年度用电总需求超过确定的年度交易总规模时,长协交易、重点交易用电企业全电量交易;对普通交易用电企业(包括实行错峰生产的企业),根据用电需求和交易规模确定可全电量进入市场的月份数,由用电企业在年初选择进入市场并全电量交易的具体月份(园区打捆用电企业由代理售电公司负责组织),对应月份取消目录电价,不进入市场的月份用电仍执行销售目录电价。普通交易用电企业在确定交易月份后不得退出。
 
2. 根据《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和市场推进实际,2018年各类电力直接交易的具体组织方式为:按照长协交易、重点交易、普通交易的顺序开展;可采取年度双边自主协商、年度集中竞价撮合、月度集中竞价撮合及挂牌(特殊情况下组织并专项安排)交易方式。冬季供热有特殊需求时,适时开展季度双边自主协商和集中竞价交易。参加长协交易的发电企业不再参与重点交易。
 
3.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为避免恶性竞争,在确定每批次交易的电量规模和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规模时,按交易类型分别保证交易双方参与市场竞争的比例,即参与本次交易的发电规模与本次交易确定的整体电量需求规模比例范围在A到B之间。具体每类交易的A、B值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在12月10日前报省经信委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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