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指导意见发布!省级电网应向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无歧视开放电网

2017-12-01 17:16:34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头条丨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指导意见发布!省级电网应向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无歧视开放电网

据获悉,《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近日开始征求意见,在这份指导意见里提到,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省级电网应向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无歧视开放电网,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意见中指出,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电价或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鼓励配电网代表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配电网配电价格可以选择以下定价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但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承担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配电网配电价格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意见强调,配电价格确定前,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结算的输配电价暂按其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非水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就近消纳的配电价格,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合理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以下简称“配电网”)配电价格,促进配电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基本思路,对地方政府或其他主体建设运营的地方电网和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核定独立配电价格,加强配电价格监管,促进配电业务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通过制度和规则建设,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加强对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的成本、价格监管;又要规范配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形成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有效的配电价格。

 

二是弥补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配电价格,弥补配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配电网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三是公平竞争与平等负担相结合。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省级电网应向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无歧视开放电网,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是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通过灵活的价格信号,既促进配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电力;又使电价合理反映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配电服务。

 

二、确定配电价格定价方法

 

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电价或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鼓励配电网代表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配电网配电价格可以选择以下定价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但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承担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配电网配电价格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一)准许收益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增量配电网规划投资后,可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核定配电企业监管期的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确定监管周期内的年度准许总收入,并根据配电网预测售电量核定监管期的独立配电价格。

 

(二)标杆电价法。以同类型配电网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为基准,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按省制定标杆配电价格。在充分考虑配网所在地区的销售电价、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等现有电价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交叉补贴情况和各类配电网的平均成本,对配电网的标杆电价进行合理测算。

 

(三)市场竞争法。未确定项目主体的增量配电网,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期的业主,以及增量配电网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增量配电网主体及相应配电价格,应同时做出对应的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主要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指标等进行监管和考核。

 

(四)标尺竞争法。为促进配电网竞争,可以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测算某个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再按测算的该配电网配电价格与本省其他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加权平均来最终确定该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在监管初期,可赋予该配电网价格以更高权重,并设置合理的价格上限。

 

(五)价格上限法。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测算某个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再参照其他具有可比性的配电网配电价格,引入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等绩效指标,确定该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上限,由配电网企业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配电价格调整机制

 

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调整,应明确价格监管周期,做好过渡阶段价格衔接,并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建立平滑处理机制、定期校核机制和考核机制。

 

(一)明确配电价格监管周期。政府定价形成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定为三年,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保持衔接;市场竞争形成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的约定期限为准。

 

(二)做好过渡阶段价格衔接。配电价格确定前,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结算的输配电价暂按其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非水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就近消纳的配电价格,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执行。

 

(三)地方电网配电价格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尊重历史、合理衔接的原则,在不增加交叉补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电网配电价格,与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等做好衔接,逐步过渡到按本指导意见确定的定价方法核定。

 

(四)鼓励建立激励机制。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由于成本降低而使配电价格下降的,下一监管周期可由配电网和用户共同分享,以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电成本。

 

四、执行配电价格结算制度

 

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配电网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中的一种与省级电网结算电费。

 

(一)分类结算电价。省级电网根据配电网区域内实际供电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和用户用电容量,按现行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向配电网收取输配电费。

 

(二)综合结算电价。省级电网根据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现行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向配电网企业收取输配电费。

 

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含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社会责任,由配电网企业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配电网与省级电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资产边界,接入工程的准许收入归投资方所有。

 

五、加强配电价格管理实施

 

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配电网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规则,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价格改革工作。

 

(一)配电网实行业务分离。配电网企业应设立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配售一体化经营的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企业的配电业务、市场化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独立核算。

 

(二)严格执行配电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结算的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配电网企业可以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输配电价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其水平不得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该类用户所在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配电网企业对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三)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电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地方电网和配电网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成本、收入等相关信息。各地要加快建立配电价格监管数据库,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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