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高峰时段电价上浮比由55%下调为53%
为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今年10月,安徽省物价局会同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对全省峰谷分时电价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
为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今年10月,安徽省物价局会同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对全省峰谷分时电价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512号)精神,我局拟按照峰平谷电费收入盈亏总体平衡的原则,对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规定,现于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在省物价局网站对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调整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省物价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2号楼3038室,邮编:230000;电子邮箱:shangjiachu@126.com;电话:0551-63609215(兼传真)。
附件:1.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有关情况说明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精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我省峰谷分时电价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高峰(含7-9月份)时段上浮比例2个百分点。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由55%下调为53%;7-9月份高峰时段上浮比例由65%下调为63%。低谷时段电价下浮比例保持不变。
二、调整范围包括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三、以上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化肥生产企业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 月 日
附件2
有关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今年10月,省物价局会同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对2016年以来全省峰谷分时电价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委托部分企业对调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因2016年6月之前,销售电价历经两次调整,经商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采用2016年6月-2017年5月期间数据作为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的依据。
一、峰谷分时电量情况
2016年6月-2017年5月,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居民电量合计875.84亿千瓦时,其中大工业676.97亿千瓦时,一般工商业171.58 亿千瓦时,居民电量27.29亿千瓦时。大工业电量中,高峰电量195.72亿千瓦时,平段电量200.75亿千瓦时,低谷电量280.5亿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电量中,高峰电量55.02亿千瓦时,平段电量62.34亿千瓦时,低谷电量54.22亿千瓦时;居民电量平段12.08亿千瓦时,低谷15.21亿千瓦时。
二、具体方案
调整高峰浮动比例。将电网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增收部分按照盈亏总体平衡的原则全部用于降低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高峰时段(含7-9月份)浮动比例,高峰上浮比例可下调 2个百分点,由现行的7-9月份的65%、其他月份的55%调整为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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