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发布:信用评价为四等六级制
从广东省经信委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广东省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定于11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16:30,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均岗路6-8号粤电大厦)306会议室,召开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研
从广东省经信委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广东省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定于11月2日(星期四)下午14:30-16:30,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均岗路6-8号粤电大厦)306会议室,召开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研讨会。会议将对《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并现场征求意见。
在这份《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基于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四等六级制”,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C、D。对应为901-1000分值对应信用等级AAA,分值801-900对应信用等级AA,601-800分值对应信用等级A级,501-600分值对应信用等级B级,301-500分值对应信用等级C级,300分以下对应信用等级D级。
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每月更新一次。
详情如下: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电力市场交易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市场交易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电力交易市场。已获得电力市场准入、完成注册登记流程并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市场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售电公司和直购电大用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交易市场信用管理由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信用管理机构为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二)市场主体电力市场交易风险评估;
(三)市场主体可用于市场交易的信用额度计算;
(四)基于信用评价的月度交易电量额度计算;
(五)失信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信用管理机构定期对市场主体所具有的信用等级及其交易风险、信用额度进行评价,发布信用管理报告。
第二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七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第三方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参与我省市场主体第三方信用评价的机构,需经国家或省电力主管部门认可。
第八条 市场主体未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的,以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为准。开展了第三方信用评价的,如第三方信用评价与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结果差距较小,则取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价结果;如相差较大,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项审查,认定最终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 市场主体委托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了信用评价后,应尽快将评价结果及相关评价报告报信用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由信用管理机构按照《广东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对已获得市场准入、完成注册登记流程并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市场的市场主体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广东电力交易系统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基于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简化为“四等六级制”,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C、D。分值与信用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信用等级分值
信用等级 | 分值 |
AAA | 901-1000 |
AA | 801-900 |
A | 601-800 |
B | 501-600 |
C | 301-500 |
D |
第十二条 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每月更新一次。已获得市场准入、完成注册登记流程并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市场的市场主体,须于每月28日前,按照《广东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评价要求,将指标数据和相关支撑材料反馈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管理机构在次月15日前,对市场主体提交的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结合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实际行为进行评分,确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清单,并向全体市场主体公布。
第十三条 当年新准入的市场主体,由信用管理机构按照《广东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中关于初始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初始信用评分,确定其初始信用评价等级。初始信用评价有效期为半年。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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