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直接交易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
云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公布了《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在细则中,对合理降低企业税费、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企业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公布了《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在细则中,对合理降低企业税费、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六十四)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支持工业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加大企业做优做强奖补力度等做出明确确定。
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中提到,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交易规则,落实输配电价政策,扩大交易准入范围,加大售电公司培育,充分发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作用,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工商企业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或委托售电公司、供电部门代理购电,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
鼓励售电公司以规模化、专业化的服务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鼓励110千伏以下的中小用电企业,特别是新材料企业以直接参与或者通过委托售电公司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交易。
详情如下:
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
为全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落实企业税费、融资、交易、社保、物流等系列优惠政策,突出“降成本”政策的普惠性、针对性和差别化,着力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5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营改增”和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免征增值税。(省国税局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配合)
(二)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创新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关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先投入后补助的原则,统筹既有资金,依据企业先期投入的研发经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配合)
(三)落实国家有关“双创”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口设备税收等优惠政策。
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配合)
(四)严格执行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登记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六)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七)继续落实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的,自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省国税局牵头)
(八)严格执行取消、免征、降低、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省级及省以下政府本级收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等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等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仲裁收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30%。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配合)
(九)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减缴专利申请费、年费、复审费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物价局配合)
(十)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停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省财政厅牵头;省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省国税局配合)
(十一)加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监管,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执行门票价格调整周期、幅度的规定,凡上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一游览参观点
门票价格,调价频率不得低于3年;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内(不含5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100元(不含1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200元(不含2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省物价局牵头;省旅游发展委配合)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对国家、省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在给予项目资本金及贷款支持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在给予项目各方咨询服务、结算服务(含各类网银等交易银行及货币增值服务)时,适当给予费用减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云南银监局配合)
(十三)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进一步清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费行为,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采取增信和贴息等措施,加大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云南银监局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物价局配合)
(十四)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奖励。(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云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五)扶持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依法规范发展,引导企业积极运用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发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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