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2018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10-17 15:01:01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台了《2018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云南省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用电企业的划分以及 结算总体原则等,下面是方案原文:2018 年云南电力
近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台了《2018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云南省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用电企业的划分以及 结算总体原则等,下面是方案原文:
 
2018 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48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云南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云发〔2016〕10号),规范2018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云南电力市场的稳定发展,做强做优我省能源产业,在总结近年来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电力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坚持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不断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坚持有利于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对价格的决定作用;坚持加强政府监管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有效竞争和市场秩序;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促进清洁能源生产和消纳,鼓励用电增长,进一步将我省清洁能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更好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和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云南省内所有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用电企业、售电企业以及并入云南电网统一调度运行的境外电厂,省外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用电企业在具备条件时,依据有关跨省跨区交易规则或有关省区政府协商一致的意见与省内市场主体开展交易。
 
第四条本方案所称电力(电量)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以年、月等为周期的中长期电力交易,以及以日为周期的短期电力交易。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电网企业按照优先发电相关规定统一收购,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
 
第五条云南电力交易市场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含协议外西电东送电量交易),合约转让交易、辅助服务等,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相应交易规则参与各类交易。
 
第六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监管电力市场化工作。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八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其中电力交易机构指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包括各级电力调度机构。
 
第九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本方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执行优先发电计划,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对自身市场行为负责;(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售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本方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对自身市场行为负责;(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省工信委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优先发用电计划;(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九)根据政府授权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十)配电网运营企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一)组织各类电力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二)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三)负责向市场主体培训宣贯交易方案及相关规定,指导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四)编制交易计划;(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七)配合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交易方案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八)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九)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三)向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做好解释说明;(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按照《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电力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分为优先电厂和市场化电厂。优先电厂指由地调/县调调度的并网运行公用中小水电及其他类型电厂、2004 年1 月1 日前已投产的并网运行公用水电厂(以该电厂第一台机组投运时间为准,下同);市场化电厂指纳入省调电力电量平衡的风电场、光伏电厂、火电厂、2004 年1 月1 日后投产由总调调度、省调调度、省地共调电厂。新投电厂按上述原则划分电厂类别。优先电厂按本方案参与辅助服务,暂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发电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根据优先发电相关政策统一收购。根据地州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以及一般工商业用户逐步纳入市场化交易,相应逐步放开优先电厂发电计划。市场化电厂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注册,按本方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合约转让交易、辅助服务。市场化电厂除了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外,其余电量全部通过市场化竞争获得。机组如有新投调试电量,调试电量不参与市场化交易,按照调试电量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用电企业分为优先购电用户和市场化用户。优先购电用户主要包括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户、居民生活用户等,优先购电用户由电网企业统一购电,按照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市场化用户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节能减排要求并已在交易中心注册的全部专变工业用户(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电量),同时根据政府要求、市场需求及技术条件成熟逐步支持一般工商业参与市场化交易。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但未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用户暂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发文明确同意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户,用户履行相关注册程序通过后,纳入市场化用户管理,按照本方案参与市场化交易。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一旦注册进入电力市场,当年内不能退出市场,无论是否有交易成交电量,全部用电量均按本方案由市场机制定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中心注册通过后,可按照本方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购电,并向用户提供市场化交易零售服务。
 
第十八条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评价和诚信记录,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和交易业务权限等进行相应放开或限制。
 
第十九条电费、交易服务费未按时缴清的用户,保证金、电费、交易服务费未按时缴清的售电公司,交易服务费未按时缴清的电厂,不得参与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条售电公司应在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开通保证金专用银行账户,售电公司可申报交易电量与保证金账户余额挂钩,并按保证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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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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