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湖南省经信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湖南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包含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标准》根据各市场主体市场功能不同,分
湖南省经信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湖南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包含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标准》根据各市场主体市场功能不同,分值权重各不相同。各市场主体市场均设总分为1000分。信用等级均设为AAA、AA、A、B、C五个等级。信用等级与评分对应关系:AAA 级为 901 ~ 1000分,AA级为801 ~ 900分,A级为701 ~ 800分,B级为501 ~ 700分, C级为500分以下。信用评价有效期为2年,实行年度核查和动态监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该评价体系存在降级和升级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违约事项进行相应降级和冷却期间隔结束申请升级。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湖南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电力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2016〕350号)、《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等文件起草了《湖南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送你们,请于10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发送至:hnjxwnyc@126.com。
联系人:呙林斌
联系电话:0731—88955498 13308492322
附件:湖南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湖南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力交易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建设竞争公平、开放有序、发展健康的电力交易市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2016〕350号)、《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湖南省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 年)》(湘政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交易市场主体,是指在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企业。
第三条 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信息公开、公正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申诉。申诉人须属实名,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协调和监督电力交易市场主体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工作,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择优引入参与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公布并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 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负责做好行业诚信宣传教育、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标准制订、联合奖惩等方面工作,自觉接受省经信委工作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和管理程序
第六条 电力交易市场主体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工作,依据《湖南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附件)以先量化分值再进行等级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信用评价标准》是指导各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基本规范,由市场主体申报基本条件、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履约表现四个部分组成。
第八条 《信用评价标准》根据各市场主体市场功能不同,分值权重各不相同。各市场主体市场均设总分为1000分。信用等级均设为AAA、AA、A、B、C五个等级。
其中,AAA级表示企业信用很好,履约意愿明确,履约能力坚实,履约表现优秀,经营状况很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影响很小。
AA级表示企业信用好,履约意愿清晰,履约能力坚强,履约表现优良,经营状况较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稳定的安全保障,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影响小。
A级表示企业信用较好,履约意愿较明确,履约能力相对坚强,履约表现较好,经营状况较稳定,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较好的安全保障,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影响较小。
B级表示企业信用一般,履约意愿不明确,履约能力不稳定,履约表现不好,经营状况较差,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不能够提供较好的安全保障,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
C级表示企业信用差,履约意愿不清楚,履约能力很不稳定,履约表现差,经营状况差,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不能够提供安全保障,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 信用等级与评分对应关系:AAA 级为 901 ~ 1000分,AA级为801 ~ 900分,A级为701 ~ 800分,B级为501 ~ 700分, C级为500分以下。
第十条 电力交易市场主体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后,要及时到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进行备案。依照规定提供企业相关资料和证明,以及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信用等级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市场主体应积极参加电力市场市场交易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交易市场一年内申报信用等级评定。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在接收电力市场主体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经审核,对可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电力交易市场主体,按照评价程序和《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 在各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评价工作过程中,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获取方面,除接收电力交易市场主体按规定上报的材料外,还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以下方面获取信用评价信息:
(一)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的申报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市场主体应给予配合;
(二)通过政府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依法查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公共信用信息;
(三)经市场主体书面授权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等拓展评价信息来源。
(四)经省经信委授权委托的其他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完成各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基本工作后,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要形成信用初评报告,初步拟定信用等级,并上报省经信委。经省经信委审核后,通过省经信委网站及其他渠道进行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电力交易市场主体,在公示期限内可以书面方式向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自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无异议的,或完成异议处理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形成正式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评价结果录入省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通过省经信委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市场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申请信用复评。有效期满后,市场主体未申请信用复评的,评价结果逾期作废。有效期起始时间计算以信用评价结果对外正式发布文件落款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年度核查和动态监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每年除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一次信用等级年度核查评定,形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年度分析监测报告》报送省经信委外,每月要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监测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形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动态跟踪分析监测报告》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升级管理
每年12月份前,市场主体要主动根据《湖南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有关内容,将相关指标变动情况报至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
信用等级评定为B等级的电力交易市场主体,自信用评价结果对外正式发布日起,一年内无其他失信情形发生,经信用修复后,可再次向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申报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为C等级的电力交易市场主体,自信用评价结果对外正式公布发布日起,三年内无其他失信情形发生,经信用修复后,可再次依程序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向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申报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降级管理
信用等级由A等级及以上直接降为B等级的处理: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年度核查和动态监测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相关市场主体满足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降至B等级。
(一)在电力交易市场注册备案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进入电力交易市场二年内,即被处以交易违规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管理处罚措施的;
(三)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环保事故的;
(四)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满二年不愿接受信用监督,不履行信用承诺、不配合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状况动态核查的;
(五)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借助第三方干预市场,扰乱市场秩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政府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
信用等级由B等级及以上直接降为C等级的处理: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年度核查和动态监测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相关市场主体满足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降至C等级。
(一)一年内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二)单次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信用等级、吊销营业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的;
(三)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造成较大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环保排污事故的;
(五)在湖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信用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及省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的其他新闻媒体,被向全社会公开披露为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加强在日常工作中的应用。对守信者实施激励,对失信者实施惩戒。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等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各相关部门可以在同等法定条件下,给予以下奖励性政策支持:
(一)减免电力市场交易保证金;
(二)推荐参与湖南省“诚信企业”评选资格;
(三)优先提供行政审批受理等公共服务便利;
(四)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诚信推介;
(五)其他奖励性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等级的市场主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当年交易量限制在全省总交易量的1%以内。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等级的市场主体,直接退出交易市场,注销在省电力交易中心的注册信息,执行《省经信委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湘经信法规〔2016〕352号)中的“取消企业财政扶持资格,不考虑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扶持”等条款,并视情况将企业信息引入“信用湖南”网、“湖南信用网”黑名单,实现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所掌控的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仅限用于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管理,以及向政府部门和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商业活动。出现滥用职权、恶意泄露信息、乱摊派乱收费、工作投诉频次高和工作效率低等情况,省经信委将及时终止其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发电企业)
2、湖南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售电企业)
3、湖南省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电力用户)
4、信用企业申报书(模板)
2017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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