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售电公司注册规范指引(暂行)发布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售电公司注册规范指引(暂行)》的公告为落实国家售电侧改革有关要求,服务售电公司规范办理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确保黑龙江省售电企业注册顺利进行,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售电公司注册规范指引(暂行)》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售电侧改革有关要求,服务售电公司规范办理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确保黑龙江省售电企业注册顺利进行,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发改规〔2017〕8号)等文件要求,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黑龙江省售电公司注册规范指引(暂行)》,现公开发布。
附件:1.《黑龙江省售电公司注册规范指引(暂行)》
2.售电公司注册材料模板及表单(word版)
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2日
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售电侧改革有关要求,服务售电公司规范办理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确保黑龙江省售电企业注册顺利进行,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发改规〔2017〕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本规范指引适用于售电公司在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通过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https://pmos.hl.sgcc.com.cn登录)的注册服务与管理。
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服务与管理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备案公示等。
第三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的原则。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市场注册服务。
(二)自主自愿的原则。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根据参与市场交易的需要,按照“自主自愿、自由选择”的原则在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
(三)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遵循“一地注册、信息共享”的原则,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进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注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条第四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向注册的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取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
第五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售电公司在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注册业务;核验本中心受理的注册申请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注册申请;按月汇总黑龙江省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将汇总情况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条第六条省电力交易中心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协同开展联合惩戒,根据第三方征信机构对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对信用等级降低或不满足信用等级的售电公司进行相应市场惩戒。
条第七条本规范指引发布前已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交易平台注册的售电公司保持有效,按照本规范指引,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完善相关注册信息。
第二章市场注册程序
第八条售电公司对照《实施细则》的准入条件,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愿注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九条售电公司申请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实施细则》中的准入条件。
(二)已具有完整的市场注册材料,包括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以及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
条第十条售电公司在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下载固定格式的“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将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原件提交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售电公司注册时需提供注册材料。
(一)除第十条所述“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外,售电公司按要求提前准备注册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4~附件14)。
(二)售电公司的注册材料,包括纸质及电子版材料各一份(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电子版材料);所有注册纸质材料应按照材料目录(附件2)顺序装订成册,电子版应
提供PDF格式扫描版文件,PDF文件的内容与书面材料一致,应包含材料目录;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由企业法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本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到省电力交易中心当面提交。
第十二条注册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售电公司注册资料准备完备后,登录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自主注册,按照网上所列内容填写注册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并在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建立属于售电公司的账号和密码。
售电公司到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纸质及电子版材料之前应完成网上自主注册内容的填写上传及账号密码的建立,并保证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相一致。售电公司申请的售
电业务范围应在开展售电侧放开的省范围内。
(二)完整性核验: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信息、材料等,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验。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
司需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售电公司在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的同时要对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也进行同步的补充和完善。
(三)电力用户信息核验:省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通过完整性核验的售电公司售电的电力用户登记申请时,5个工作日内对电力用户信息进行核验,并进行登记。对电力用户信息不完整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需进行补充和完善;对电力用户不符合政府准入条件、或已选择其他售电公司的,省电力交易中心不进行登记,并通知售电公司。
(四)关于售电公司所属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完成市场注册后若参与市场交易,需具备以下条件,售电公司已与符合政府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签订有关购售电合同,并将购售电合同和电力用户相关信息提交省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报备和登记。电力用户在同一时间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且不再参加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流程。
(一)注册信息公示: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通过核验的售电公司进行公示。同时接受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外省售电公司需公示的信息,并完成在黑龙江省内的公示,即省外注册的售电公司来我省开展业务,无需重复注册,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省电力交易中心原则上在每月初前3个工作日内将完成校验的售电公司公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hljdpc.gov.cn)、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公示材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等异议的,省电力交易中心需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充完善,省电力交易中心视补充完善情况决定继续公示或重新公示。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弄虚作假、不满足准入条件等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在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注册的售电公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自动生效。省电力交易中心将
其纳入黑龙江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通过后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还需办理
如下事项。
(一)签订协议:注册生效后,售电公司与省电力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附件15),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16)。
(二)办理CFCA数字证书:售电公司按要求自行办理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使用的CFCA数字证书,具体办理说明见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数字证书办理完毕后售电公司需要与省电力交易中心联系进行证书配置并开通账号。
第十五条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的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政府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注册情况及动态目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发布。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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