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印发《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

2017-09-20 17:04:38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2017年9月15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中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与《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相同,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
2017年9月15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中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与《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相同,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拥有10名以上专业人员。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省外注册的售电公司在黑龙江省开展业务,无须重复注册,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售电公司享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等权利。履行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等义务。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则自(试行)》的通知
 
详情如下: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
 
黑发改规〔20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物价监管部门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售电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含2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东北能源监管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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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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