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试点规则(试行)》发布!8月18日启动
北京交易中心8月15日发布了《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试点规则(试行)》的公告。公告中称,2017年8月18日将启动弃风、弃光电能及四川弃水电能跨区域省间现货交易试点(17日为竞价日,18日为执行日)。为了
北京交易中心8月15日发布了《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试点规则(试行)》的公告。公告中称,2017年8月18日将启动弃风、弃光电能及四川弃水电能跨区域省间现货交易试点(17日为竞价日,18日为执行日)。
为了缓解弃风、弃水、弃光的问题,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和北京交易中心联合开展国网区域内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
跨区域现货交易定位为送端电网弃水、弃风、弃光电能的日前和日内现货交易。当送端电网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尽,各类可再生能源外送交易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如果水电、风电、光伏仍有富余发电能力,预计产生的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可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
其中对于售电公司权利义务,公告中是这样说的:
(1)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市场初期可直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也可委托受电地区电网公司按照合同明确的报价原则、策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参与形式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应向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试点规则(试行)》的公告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印发<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试点规则(试行)>的复函》(国能函监管〔2017〕46号)的相关要求,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试点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正式向市场主体发布。
定于2017年8月18日启动弃风、弃光电能及四川弃水电能跨区域省间现货交易试点(17日为竞价日,18日为执行日),请相关市场主体做好参与交易的准备。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5日
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2017年8月14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利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跨区域省间通道输电能力,有效促进西南及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规范开展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以下简称跨区域现货交易),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跨区域现货交易是指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通过跨区域输电通道,组织买方(含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卖方(水电、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跨区域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开展的电力现货交易。
第三条跨区域现货交易定位为送端电网弃水、弃风、弃光电能的日前和日内现货交易。当送端电网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尽,各类可再生能源外送交易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如果水电、风电、光伏仍有富余发电能力,预计产生的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可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
第四条跨区域现货交易需要满足送受端电网和跨省区通道安全约束,市场出清要闭环考虑电网安全约束条件,实现电网安全运行和市场有序运作的协调统一。
第五条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的全部为水电、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跨区域现货交易,充分利用通道资源和全网调节能力,提高电网整体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第六条坚持市场化导向,买卖双方自主自愿参与市场,根据市场成员报价的优先级顺序,确定成交电量和成交电价,集中竞价出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送受端本地现货市场尚未建立,为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暂由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的跨区域现货交易。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受端现货市场建立后,按其规则执行。
第八条本规则中涉及电力的量纲为兆瓦,电量的量纲为兆瓦时,电价的量纲为元/兆瓦时。
第九条本规则中涉及的“日”指自然日,“工作日”是指不包含国家法定工休日和节假日的标准工作日。
第二章市场成员管理
第十条跨区域现货交易市场主体包括
(1)卖方:送端电网内水电、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2)买方:受端电网企业、大用户、售电公司和火电企业;初期受端电网企业可以代理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
(3)输电方:电网企业。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后均可参加。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权利义务
(1)根据弃水弃风弃光电能界定标准,确定参与交易的发电能力,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保障电站(含分布式电源)涉网性能和电能质量达标合格,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电力用户权利义务
(1)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市场初期可直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也可委托电网公司按照合同明确的报价原则、策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参与形式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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