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印发
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印发从福建省发改委获悉,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一起来看通知全文:关于印发福建
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印发从福建省发改委获悉,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一起来看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等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首先来看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
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及《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试点先行的基本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取条件比较成熟的部分区域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为规范试点区域选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侧改革试点遵循整体设计、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包括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和购售电业务改革试点区域选取两类。
第四条售电侧试点区域按照先局部试点后整体推进的方式进行。近期先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园区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放开全省购售电业务。
第五条省发改委牵头试点区域选取总体工作,根据改革进度通知各地申报试点区域,并会同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协调推进。
第六条设区市发改部门根据省发改委通知要求,牵头负责试点区域申报工作,按照选取规则,提出试点园区建议名单。同时编制试点园区申请售电侧改革试点的报告,报送省发改委。
第七条试点园区按照用电规模、产业发展、能耗水平等三大方面7个指标情况,采取百分制评价方法,按照得分高低,对园区进行评价排序,选定试点园区。其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园区按照规划配电网规模、规划产业发展、能耗水平等三大方面6个指标情况得分排序选取。
第八条省发改委根据各地上报的试点园区名单,牵头会同省经信委等单位研究提出售电侧改革试点园区建议名单,上报省政府确定。
第九条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园区名单,省发改委牵头协调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建设工作;省经信委牵头组织试点区域购售电市场化交易工作。
第十条2017年先行开展以下试点:
(一)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已列入国家首批园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6个项目,制定实施增量配电改革试点方案,确定项目业主,签订协议,履行准入手续,优先放开区域内购售电业务。
试点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大工业用户也可直接参与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
第十一条2018-2020年,在总结试点园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分批次按本办法增加试点园区数量,逐步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范围。
条件成熟后,必要时选择部分县(市、区)乃至个别设区市进行行政区域试点。试点工作由省发改委商省经信委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2020年后,在总结试点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放开购售电业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试点园区选取评价规则
2.XX设区市申请试点园区选取评分表
3.关于XX园区申请售电侧改革试点的报告
4.XX园区基本情况表
5.新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选取评价规则
附件3
关于XX园区申请售电侧改革试点的报告
一、发展概况
主要阐述本行政区域分界情况、功能定位、发展规划、管理机构;主要产业发展情况及近远期拟投产重大项目情况等。
二、电网及用电情况
主要阐述本行政区域内输配电网络设施及其产权归属情况,用电构成情况以及近远期用电预测情况。
三、开展试点的基础及主要优势
主要阐述开展售电侧放开试点具备哪些区别于其他地区、园区的基础条件及比较优势。
四、试点工作思路及计划
主要阐述售电侧放开拟试点的思路、内容及推进计划,包括放开用户购电选择权、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等。
五、保障措施
主要阐述保障改革试点内容落实的措施,如组织机构、工作机制、任务分工等。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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