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建设工作方案》、《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交易规则》印发!
(三)报价出清方式
组织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市场采用日前报价、日前预出清、日内按序调用的方式开展,启停调峰辅助服务市场采用日前报价、日前出清、日前调用的方式开展。为避免市场成员恶意报价,可适当采取限价措施。为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根据需要,可按规则强制安排其他机组参与启停调峰报价;若遇电网临时需要增加负备用调峰资源(如新能源大幅超过日前预测、负荷大幅低于日前预测),可根据规则明确的价格,按需日内临时调用深度调峰或启停调峰。
(四)结算价格
日前市场出清机组的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辅助服务补偿标准,均采用机组实际申报价格结算。对日前市场未中标、日内临时调用的深度调峰或启停调峰机组,也按照被调用机组申报价格结算。
四、工作安排
1.2018年7月,制定完善市场框架和工作方案。在此基础上,联合相关科研院校开展规则制订工作。
2.2018年8-10月,市场规则制订和发布。编制市场规则,征求发电企业意见,对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3.2018年10 -11月,正式发布市场规则,开发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改造升级现有电网调控系统。
4.2018年12 月,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开展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模拟运行。
5.2019年1季度,启动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试运行。结合试运行情况,适时完善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研究开展调频和中长期备用市场建设,引入负荷侧资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附件2: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分担共享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调峰资源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力平衡,由并网发电厂或储能电站提供的市场化调峰服务。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包括深度调峰交易、启停调峰交易,后期将逐步扩大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品种。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电网开展的电力辅助服务(调峰)交易。依据本规则开展市场化交易的辅助服务,不再执行《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其他辅助服务仍按《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的各类并网发电企业、储能电站等辅助服务提供商。市场运营机构包括调度机构(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和交易机构(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七条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或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按规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根据电网调度指令提供电力调峰辅助服务;
(三)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具备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的能力;
(四)按规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结算;
(五)获取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相关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调度机构
1.负责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日常运营;
2.建设、维护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3.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4.负责披露市场运行信息;
5.向交易机构提供市场交易结果和调用结果;
6.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7.依法依规实施电力调度;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交易机构
1.负责市场成员注册管理;
2.负责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3.负责披露有关市场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深度调峰交易
第九条深度调峰交易指在系统负备用不足时,因系统功率平衡需要,调减并网机组出力,以低于有偿调峰基准的机组调减出力为标的的交易。机组出力大于等于有偿调峰基准的调峰服务属于市场成员应承担的基本义务,由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情况按需无偿调用。
第十条有偿调峰基准根据电网调峰需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情况等确定。
第十一条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市场采用机组日前报价、日前预出清、日内调用、日内出清等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日内临时组织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原则上日内临时组织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至少应提前2小时,报价、预出清方式参照日前市场。
第十二条市场成员以机组为单位,采用负荷率分段式报价。
第十三条日前预出清按照“按需调用、按序调用”的原则,根据深度调峰单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单价相同的情况下,机组深调响应速率快者优先),以供日内调用使用。
第十四条为满足电网深度调峰需求,深度调峰机组日内调用顺序原则上根据日前预出清排序调用,要求中标机组深调能力总和不小于深度调峰需求,且单台机组深度调峰调用时间不低于1小时,两次深度调峰间隔不低于2小时。
第十五条日内出清以15分钟为一个计费周期,以被调用机组的申报价作为其调用价格。若因电网安全需要,可以按需调用,按需调用机组按报价出清(设置报价上限)。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序调用的机组,调度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深度调峰交易按照实际调用各档有偿调峰电量及对应调用价格进行结算。对日前市场未中标、日内按需临时调用的深度调峰机组,按照被调用机组报价结算。
第十七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深度调峰机组进行曲线正偏差考核。正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以及投AGC的机组免于考核。
第十八条在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第一阶段,深度调峰费用按照《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办法》(苏监能市场〔2007〕1号)分摊。
第四章启停调峰交易
第十九条启停调峰交易是指根据日前电网调峰需要,市场主体通过启停发电机组、增加充放电等提供的调峰服务。
第二十条启停调峰辅助服务市场采用日前报价、日前出清、日前调用方式。
第二十一条启停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出清以报价计算的总费用最低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机组启停调峰调用根据机组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出现多台边际机组时,原则上由调度机构按照节约社会成本和节能减排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机组启停调峰最小停机时长原则上不低于4小时,最大停机时长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
第二十四条启停调峰按照被调用机组实际申报价格结算。若因电网安全需要,可按需调用,事后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工信厅报备。
第二十五条储能电站启停调峰,原则上对超出基础充电量部分按照当日燃煤机组申报的最低深度调峰报价乘以补偿系数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在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第一阶段,启停调峰费用按照《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办法》(苏监能市场〔2007〕1号)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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