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监办印发售电公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江苏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对《关于印发江苏省售电公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单一售电公司(含其同一控股方关联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 20%。
售电公司应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要求,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剩余额度不满足签约电量对应的保函要求时,应在当月15日前及时追加保函,否则不能参加当月市场化交易。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电力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电费结算及偏差考核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售电公司偏差调整费用免考的申请,应连同佐证材料于次月或次季度首月的10日前报送至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偏差调整费用的售电公司,将责令整改,逾期三十日拒不整改的将暂停其参加市场交易,暂不按市场化电价结算并纳入信用监管,逾期六十日仍不缴纳偏差调整费用的售电公司,将强制退出江苏电力市场。
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超过其售电量对应额度,经售电公司申请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同意后,交易机构可动用其履约保函抵充偏差调整费用,但剩余保函额度不得低于其售电量对应额度。
售电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时,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将其列入监管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
1.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
2.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
3.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4.不保持准入条件或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5.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6.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7.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放力的交易意向;
8.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
9.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10.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11.求承据保密义务,主露用户信恩12不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
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仁德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