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电集团根据所属电源项目上报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实际情况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开展电力交易规则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着力解决电力市场化交易在规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建立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电力市场体系,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开展电力交易规则有关情况调研。请各发电集团根据所属电源项目参与市场化交易实际情况填报附件1~附件6,原则上全国性的发电集团各负责组织不少于10个省(区、市)的发电企业填报。填报单位要注意选择不同电源类型的企业。其他发电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填报。
关于开展电力交易规则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三峡集团、国家能源、国投、中核、中广核、华润集团办公厅,中电联、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着力解决电力市场化交易在规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建立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电力市场体系,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开展电力交易规则有关情况调研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独立填报调查问卷(详见附件1~附件6)。其中,附件1为电力交易规则基本情况,附件2、3为市场内电力交易品种有关情况,附件4、5为市场间(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品种有关情况,附件6为有关情况文字说明。本次调查面向全社会公开,希望有关单位和市场主体积极填报。
二、请各电力交易中心认真详实填报调查问卷内容,一并提供问卷涉及的相关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和相关实施方案等支持性文件(含纸质和电子版)。其中,北京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不需填报附件2、3,其他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所在市场内和市场间规则情况填报附件1~附件6。
三、请各发电集团根据所属电源项目参与市场化交易实际情况填报附件1~附件6,原则上全国性的发电集团各负责组织不少于10个省(区、市)的发电企业填报。填报单位要注意选择不同电源类型的企业。其他发电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填报。
四、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协助组织各省份至少10家典型用户代表填报。其他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可自行在国家能源局网站下载表格填报。
五、问卷统计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请各有关单位于2018年9月5日前完成调查问卷反馈。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其中纸质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填报过程中,如有未明事宜,请与我局联系。后续如有工作需要,将组织开展现场调研。
联 系 人:王雪晋
联系电话:010-63413447 13700646090
传 真:010-66021913
邮 箱:nyjfgs@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915室(邮编100031)
附件:1.电力交易规则体系基本情况表
2.固定周期市场内交易品种详表
3.非固定周期市场内交易品种详表
4.固定周期市场间(省间)交易品种详表
5.非固定周期市场间(省间)交易品种详表
6.文字说明提纲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8月16日
1.包含交易规则及实际发挥交易规则功能的交易方案、补充通知等。如预留空格不够,可自行扩充,下同。
2.表中电量、价格、电费量纲为兆瓦时、元/兆瓦时、万元,下同。
3.准入主体包括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点对网消纳的省外发电企业等。
4.放开计划购电主体指计划放开部分对应电量进行直接交易过程中可以参与购电的主体,包括电力用户、独立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含实际控制)、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实际控制)、电网企业(以代理方式)、发电企业(以发电权交易方式),下同。
5.交易方式包括双边、集中竞价、挂牌等,下同。
6.填写格式为固定期交易--(年度、月度、年、月、周、日、日内、实时交易)、非固定期交易--(不定期、临时和连续交易(即交易中心工作日连续开市)。
7.集中交易出清方式包括系统边际价格出清、分区边际价格出清、价差配对等,下同。
8.偏差调整方式指《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中规定的调整方式。
9.指2017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累计偏差产生费用的总额,时间要求下同。
10.偏差考核费用已经支出总额及使用名目。
11.填写执行国家输配电价或按照价差传导方式收取,如填表时间存在两种方式分时段填写,下同。
12.在输电费外收取网损或输电费含网损,下同。
13.如不同交易品种限价不同按不同品种分别填写,并简单描述限价制定依据和限价水平(与核定电价相比)。
14.指所在市场各交易品种结算顺序,例如“优先发电电量、直接交易电量、合同转让电量……”,下同。
15.指用户使用的全部电量是否均自市场交易,如非全部电量来自市场交易,填写不执行目录电价的电量比例。
16. 必须开(停)机组定价方式,以及依据。
17.本表按周期性进行交易的市场内交易标的品种填写,一个交易品种填写一张,例如直接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调峰交易等。交易标的主要指时标电量、电量、辅助服务、合同约定电量(电力、辅助服务)等。如有以年度交易方案等交易规则性质文件的,则按年度填写,每个年度方案对应一张表。
18.指该交易品种在交易中心开市时间内均可连续进行交易。
19.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点对网消纳的省外发电企业、非点对网消纳省外发电企业等,下同。
20.同脚注18。
21.指总交易量和供需比的确定方式,以及做出决定的单位。
22.按“买方/卖方”填写周期。
23.包含东北等地区按照日内若干时段交易调峰辅助服务等情形。
24.指电子公告、微信、短信、网站、公文、报纸等方式,下同。
25.指信息披露对象范围,如公众、全部市场主体、部分市场主体。如填写部分市场主体的,需进一步写明部分售电公司、部分发电企业或部分电力用户等,下同。
附件6:
文字说明提纲
1.请对市场内针对特定用户群体参与的交易品种(例如专场交易等)和对应的用户准入要求进行介绍说明。(如无此情况,请填写无)
2.请对事前给定交易价格的交易品种的情形和对应的用户准入条件进行介绍说明。(如无此情况,请填写无)
3 .请对准入用户总需求超过事前交易规模的情形(即用户需求明显大于供给的情况)进行介绍说明。(如无此情况,请填写无)
4 .请对预知交易周期中存在电力供不应求时段,但交易总体仍设置为供大于求的情形(即人为设置供不应求时段供需比仍大于1)进行介绍说明。(如无此情况,请填写无)
5.现有交易系统和规则是否支持全部市场主体能够自由参与挂牌交易,且拥有相同的挂牌权力(不存在只允许某一类市场主体挂牌的情况)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有限制,具体说明情况)
6.请介绍所在市场,用户全电量参与市场的定义和参与情况。请介绍自身原因退出市场用户价格执行情况。
7.输配电价核定后,交易过程中是否执行核定的输配电价?如未执行,请说明具体原因。
8.交易中是否存在交易后临时修改规则的情况?请详述原因和次数,以及临时修改规则决策程序和授权主体?请说明所在市场交易规则修改的发起主体和程序?
9.请解释设立偏差考核的原因,并提交政府授权文件,详述偏差费用收取及使用情况。(如无此情况,请填写无)
10.跨省(区)交易和省内市场如何衔接,详述存在问题和可改进之处。(包括市场内交易和市场间交易的顺序,以及协调机制等)
11.所在市场覆盖省区发电计划放开情况,包括放开机组类型、规模、占全省统调发电计划/全社会用电量比重等,现有的交易规则能否支撑发电计划继续放开?
12.是否近期有交易规则修订、修编计划,主要修订内容、目标及组织单位。(如无此情况,请填写无,现货试点区域填写交易规则编制进度及相关规则更新情况)
13.对电力交易规则制定、修改、完善工作的意见建议。
14.介绍所在市场较好的经验和做法。
15.其他未尽事宜说明。(如无,请填写无)
责任编辑:仁德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