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改委组织第四方机构对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单位履约进行核查:截止时间8月31日

2018-08-01 14:03:28 北京市发改委  点击量: 评论 (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履约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8]1568号)》,为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履约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8]1568号)》,为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核查工作质量,我委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了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我们正在组织第四方机构对部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报告进行抽查,并将在此基础上审定相关单位2017年度排放量和部分单位的新增设施配额。详情如下:

关于做好本市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履约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8]1568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核查工作质量,我委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了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我们正在组织第四方机构对部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报告进行抽查,并将在此基础上审定相关单位2017年度排放量和部分单位的新增设施配额。为保证上述有关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有合理的时间开展履约工作,经研究,上述单位2017年度碳排放交易履约截止时间至2018年8月31日。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14号)、《关于做好北京市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8〕22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重点排放单位持续加强自身碳排放管理,尚未完成履约工作的重点排放单位加快完成碳排放履约工作。对于逾期未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将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我委《关于印发〈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1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孔令群; 联系电话:66415588-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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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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