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 同步调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

2018-05-23 16:12:28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发展改...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通知,决定通过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等措施,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加快发展。上述政策措施实施后,加上前不久已出台的取消临时接电费,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清费政策,预计每年可减轻社会用电成本约15亿元。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18〕49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现将降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1.91分钱,同步调整销售电价表和输配电价表。调整后的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
 
进一步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两部制电力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7﹞343号)执行。
 
三、严格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
 
严格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禁止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通过转供电加价方式额外获利。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转供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用户按分表电量分摊的电费金额要及时进行公示。
 
四、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电网企业直接抄表部分因抄表周期时间不对应的一般工商业用户4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监管,确保本通知要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召开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
 
(二)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各级供电局要严格按照本文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电价结算工作,在下一电费结算周期时进行清算;要严格落实好《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完善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7﹞1899号)有关规定,一是不得向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收取临时接电费,二是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电网企业、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经营者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电力用户、企业、租户可及时通过价格举报热线(12358)进行举报。各地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加大查处力度,举报案件受理和处理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贵州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 同步调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
贵州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 同步调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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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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