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电网企业可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电力用
2.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在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后其用网电量可参与直接交易;
4.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5.满足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及根据甘肃省产业发展实际确定的其他原则,具体按照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实施细则纳入。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第十八条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交易机构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二)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光伏发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三)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第十九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拥有优先发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
(二)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三)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包含参与市场部分)、电网安全约束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
(四)合同电量转让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小容量机组。
第二十条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自备电厂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交易。
4.自备电厂年度转让电量不得超出其年度自发自用发电总量,不得超过满足安全约束的发电能力。
(二)新能源企业准入条件
纳入规划并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太阳能、风能发电企业。
第二十一条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并网自备电厂,其自发自用电量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进行市场交易,但不得同时开展两种交易。
(一)以发电企业身份和新能源企业开展发电权转让交易,转让后减发相应交易电量,并向电网购买电量。
(二)以用户身份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即自备电厂减发自发电量,减发部分向电网购买,视为用网电量,在满足用户侧准入条件后参与直接交易。
第二十二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市场化电量取消目录电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甘肃省电力交易机构对其他交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无需重复注册。甘肃省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向甘肃能源监管办、甘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
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甘肃能源监管办核实予以撤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购电。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甘肃能源监管办、甘肃省电力主管部门联合或指定交易机构向社会公示,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违规履行定期披露报告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由甘肃能源监管办会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强制其退出市场,同时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二十七条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欠费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45天通知甘肃能源监管办、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等相关方。
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退出市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恢复正常前不得再进入市场。
第四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适时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
第三十条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跨省交易可在甘肃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受电地区电力电量平衡,并按受电地区要求参与市场。
第三十一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初期仅考虑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随着市场交易逐步放开,可将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纳入合同转让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可在集团内部优先开展,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及国家环保政策。
第三十二条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指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并网自备电厂年度发电计划内自发自用电量向纳入规划的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转让发电权的交易。自备电厂应综合自身装机、生产能力、设备状况、检修安排、用电情况等,向电网企业提出年度自发自用电量计划及参与交易电量规模,电网企业审核后报甘肃能源监管办批准。
第三十三条发电企业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联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部分或全部电量,事后补充签订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及电力交易机构,代发电量的机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及国家环保政策。互保协议不包含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电网安全约束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随着市场交易逐步放开,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
量时,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事后补充签订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及电力交易机构。
第三十四条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
为了电网安全性、电力交易可执行性和经济发展持续性,原则上电力交易的周期品种不随意变更,若需变更应报甘肃能源监管办。
第三十五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撮合)、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在交易信息公开的前提下,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双边协商交易应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二)集中竞价(撮合)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出清,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
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撮合)。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五章价格机制
第三十六条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市场化电量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优先发电电量中非市场化电量暂执行政府批复价格,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第三十七条甘肃电力直接交易相关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结算。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可以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成交价格确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比如卖方报价和买方报价的平均值)。
第四十条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输电损耗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的,不再单独或者另外收取;未明确的,暂按前三年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输电损耗水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输电损耗原则上由买方承担,经协商一致,也可以由卖方或者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四十一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当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四十二条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价格为发电权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收取网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自备电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如出现市场严重不平衡的情况,监管机构有权进行干预。
第四十三条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费用;也可以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调峰
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在今后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第四十四条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上限,当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下限。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后实施。
第六章交易组织
第一节电量规模确定
第四十五条按照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规模。
第四十六条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电量规模。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因素,合理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电量和供热机组以热定电电量、电网安全约束电量、调峰调频电量等优先发电电量的规模。根据来水情况确定水电发电规模。
第四十七条确定直接交易电量规模。按照用户侧准入条件、准入范围确定直接交易用户侧总电量规模,计网损后折算出发电侧上网交易电量总规模。
鉴于我省发电装机供应远大于需求的实际情况,公用火电企业目前无优先发电电量以外的基数电量。为引导发电侧建立竞争机制,将火电机组安全约束电量、调频调峰电量全部纳入直接交易。热电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水电电量、新能源发电量可按一定比例纳入直接交易。
将来随着供需矛盾的缓解,若公用火电企业扣除优先发电电量外还有基数电量,则该部分电量全部纳入直接交易。逐步放开用户侧直接交易准入条件,并相应扩大发电侧市场电量比例,逐年扩大直接交易规模。
第四十八条鉴于甘肃省发电装机结构特殊,火电、水电年度发电曲线特征明显。为实现发用两侧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月度匹配平衡,在做好年度、月度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及分解的基础上,对火电、水电、新能源发电各月发电量曲线进行预测安排。在保持火电、水电、新能源发电全年直接交易总量的情况下,根据火电、水电、新能源发电全年发电出力曲线特征,逐月合理匹配火电、水电、新能源发电直接交易电量,做到火电、水电、新能源发电各月直接交易总发电量与电力用户月度直接交易总用电量保持平衡。
第二节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九条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二)按照确定的省内新能源保障性发电量规模和省内其他机组优先发电(非市场部分)电量规模开展省内优先发电交易。
(三)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撮合)交易,下同)。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
(四)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在各类年度交易组织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优先发电合同、双边和集中竞价(撮合)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五十条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由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五十一条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如果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
第五十二条在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送电的前提下,优先开展跨省跨区交易。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富余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可协商合同另一方回购。
第五十三条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早于合同执行完成3个工作日之前开展,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
第五十四条年度交易开闭市时间一般不进行调整,如遇国家或省内重大活动需要调整开闭市时间的,电力交易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同时向市场主体公告开闭市时间调整事宜。
月度交易开闭市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但电力交易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场主体公告开闭市时间调整事宜。
第三节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五十五条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五十六条根据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非市场部分)计划,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四节年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七条每年12月初,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并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安排;
(二)次年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及交易电量规模;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八条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下同)、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
第五十九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年度双边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交易平台向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并双方确认。意向协议应包含交易量、价及双方协商的违约条款,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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