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实行售电公司交易预付款额度与信用评价结果关联制

2018-02-02 09:36:10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湖南发改委日前发布《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要对售电公司进行信用评价工作,同时评价结果也将实行奖惩联动。湖南省...
湖南发改委日前发布《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要对售电公司进行信用评价工作,同时评价结果也将实行奖惩联动。湖南省售电公司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售电公司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
 
管理办法实行售电公司交易预付款额度与信用评价结果关联机制。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者,电力交易预付款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标准下浮50%交纳;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者,电力交易预付款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标准下浮30%交纳;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者,电力交易预付款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标准交纳;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者,电力交易预付款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标准上浮50%交纳;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者,电力交易预付款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标准上浮100%交纳。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湖南省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意见的函
 
省经信委、湖南能监办,委内法规处、财金处,省电力公司、郴电国际、新华供电,相关售电公司,湖南华禹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天创云征信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工程企业协会、湖南省企业信用评价中心:
 
为促进湖南售电公司规范健康运行,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电力体制改革相关规定,我们编制了《湖南省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自行至hnsnyjdlc@126.com下载,密码a123456),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月8日前书面反馈我局为感,逾期视为无意见。
 
专此致函。
 
湖南省能源局
 
2018年2月1日
 
湖南省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售电公司规范健康运行,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湖南电力市场,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2016〕388号)、《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能源〔2017〕298号)、《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湘监能市场〔2017〕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从事售电业务的配售电公司和售电公司(以下统称“售电公司”),其他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可以引用。
 
第三条 湖南省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行业共建、企业自律、协同推进、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湖南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同步推进实施。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联合组建湖南省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湖南省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负责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结果发布、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按期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
 
第六条 湖南省售电公司第三方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由领导小组通过公开征询等方式优选确定,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评价标准对相关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并对最终评价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湖南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基本条件、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履约表现四个方面,细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具体评分标准与分值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应根据国家要求和省内实际适时调整。
 
第八条 湖南省售电公司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评分为901—1000分:表示企业经营状况很好,信用记录优秀,发展前景广阔,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很强的安全保障,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最小。
 
AA级评分为801—900分:表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优良,发展前景广阔,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强的安全保障,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影响很小。
 
A级评分为701—800分:表示企业经营状况较好,信用记录良好,发展前景较广阔,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较强的安全保障,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影响较小。
 
B级评分为601—700分:表示企业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不稳定,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力一般,目前对合同的履行尚属适应,但未来经营与发展容易受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履约能力会产生波动。
 
C级评分为600分及以下:表示企业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很不稳定,有较多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征信机构受领导小组委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形成信用报告及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征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拓展信息来源,依法查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公共信用信息,或经市场主体书面授权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售电公司应给予配合。
 
第十条 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售电公司需按要求向第三方征信机构及时提交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申报书及相关资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完整。未按时提交或未完整提交的,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初评报告及信用等级进行审定,结果通过省能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办公室提出复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室自收到书面复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反馈。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完成复议处理的,形成正式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报告,记入信用档案,由领导小组依法依规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信用能源”等渠道向全社会披露,并按照统一样式制作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售电公司应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申请信用复评。有效期满后未申请信用复评的,评价结果作废。有效期起始时间以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售电公司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从信用等级升级获批之日起计算,有效期2年。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征信机构应对售电公司信用行为实施动态监测与复查,如发现影响评价的不良信息,应报送办公室将售电公司列入观察名单,同时告知被观察方。列入观察名单的售电公司,应在2个月内向征信机构申请信用评价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保留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按照复查结果相应下调信用等级。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查的,办公室可取消其信用等级,记入信用档案并告知售电公司。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建立电力市场交易信用预警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为500-600分者,由办公室对该市场主体发出书面警告;对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为400-500分者,由办公室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对其他市场主体发出预警;对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为400分及以下者,由办公室协调电力交易中心等机构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相关方,提示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建立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控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为500-600分者,由办公室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对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为400-500分者,由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商相关部门限制其交易规模或暂停部分电力交易品种资格;对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为400分及以下者,由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商相关部门暂停其电力交易资格。
 
第十七条 建立售电公司交易预付款额度与信用评价结果关联机制。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者,电力交易预付款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标准下浮50%交纳;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者,电力交易预付款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标准下浮30%交纳;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者,电力交易预付款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标准交纳;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者,电力交易预付款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标准上浮50%交纳;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者,电力交易预付款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标准上浮100%交纳。
 
第十八条 建立守信联合奖励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以上的售电公司,省能源局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列入湖南省售电公司“红名单”;
 
(二)在“信用能源”、省能源局官方网站等进行宣传。
 
(三)推荐参与 “湖南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
 
(四)协调各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财政性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发生下列失信行为的售电公司,一律列入“黑名单”,除实施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固定的约束措施外,还应实施视情况启动强制退出市场措施、注销其注册信息、依法依规追求其法律责任。
 
(一)在售电公司申报注册时资料造假;
 
(二)在信用评价申报或动态管理过程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串通操纵评价结果;
 
(三)伪造或冒用较高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
 
(四)存在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六)存在诈骗等违法活动;
 
(七)被列入能源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联合惩戒黑名单;
 
(八)严重违反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章 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中,征信机构应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窃取、伪造授权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二)未经许可采集个人非公开信息;
 
(三)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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