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力直接交易执行、出清细则和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发布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日前修改印发了《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和《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
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
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和《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年度集中交易规模和月度集中交易总规模由省能源局发布,分月集中交易规模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第二条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上一年度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上一年度总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均可参与集中交易。
上一年度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三条未确定代理用户的售电公司,在年度首次参与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
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若同一未被代理的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零售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四条每次集中交易前,省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煤价、上一次交易等情况,对集中交易报价区间或出清细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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