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印发:3%以内免偏差电费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了《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在通知中,明确指出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工信委、云南省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了《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在通知中,明确指出电力用户准入条件是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其次,云南对于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又自愿退出市场的或被强制退出的, 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北极星售电网注意到,此次印发的细则照比之前在2017年3月13日下发的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间隔了十个月的时间。细则中规定,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含跨境电量交易,下同)、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合约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交易)机制等。具备条件时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
合约电量偏差首先由市场主体通过事后合约转让交易解决,事后合约转让交易后还有少发电量的,按月度上、下调服务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处理。3%以内的部分免除偏差电费。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详情如下:
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云南电力市场的稳定、开放、竞争、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云南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云发〔2016〕1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内的电力直接交易(含跨境电力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约电量转让交易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和电网企业(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以年、月等日以上周期的电力交易。现阶段,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日交易是对云南电力中长期交易的补充,纳入中长期交易管理。
省内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和云南省政府与其他省(区、市)政府签订的协议电量(以下称框架协议内跨省跨区电量)为优先发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云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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