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附全文)
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辅助服务提供商:按照《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办起草了《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第五十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没有签订年度双边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的售电企业,以及月度双边合同电量未下调的电力用户、代理用户的售电企业,可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一条[交易结果汇总发布]在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月度电量调整、合同转让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月度电量调整以及合同电量转让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月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调整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二节年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二条[信息发布]每年12月初,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电能力情况;
(二)次年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五)年度双边交易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长期合同优先]签订一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在每年双边协商交易开市前签订该年度的双边协商交易意向书(或合同),并将意向书(或合同)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报送电力交易机构优先进行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长期合同的解除]签订一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确需解除,由主动解除方将解除协议书面报电力交易机构。解除长期合同后,3年内不再接受主动解除方签订一年以上长期合同。
第五十五条[交易意向提交]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意向书,意向书参照《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双边)交易年度/月度合约交易意向书(示范文本)》签订,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交易电量及分月计划、直接交易成交电价或价差、计量点及计量装置设置、电费结算、违约赔偿等条款,售电企业应标明代理的用户明细及分月电量,并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分机组分月度分解电量。
第五十六条[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应在闭市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书(或合同)的审查、汇总、计算,确定分机组意向电量,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
第五十七条[结果确认]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接到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将双边交易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发布,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第五十八条[交易合同]建立电子合同系统。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五十九条[跨省跨区年度双边交易]跨省跨区年度双边交易的流程与省内年度双边交易相同,并同时组织开展。送电省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该省参与跨省跨区年度双边交易发电企业的安全校核,国家电力调度中心负责送电通道的安全校核。
第三节年度交易的月度电量调整机制
第六十条[月度分解电量调整机制]年度双边交易电量在年初分解至月。每月在交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对下月用电量进行调整。
第六十一条[调整顺序]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下月分解电量后,相应地等比例调整与其签约发电企业的合同电量。
第六十二条[安全校核]月度分解电量调整申报结束后,交易机构对申报调整电量进行汇总,在1个工作日内交由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调度机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
第六十三条[结果确认]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接到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将月度分解电量调整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发布,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月度分解电量调整以交易机构发布的结果为准,不再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跨省跨区月度电量调整]跨省跨区年度交易的月度电量调整机制同上,并与省内月度电量调整同时开展。
第四节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六十五条[信息发布]每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五)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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