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附全文)

2017-01-25 11:44:15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辅助服务提供商:按照《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办起草了《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第三十条[直接交易价差基准]发电企业申报电力直接交易上网价差,统一以参加直接交易的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为基准。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物价部门确定的电度电价为基准。售电企业以其代理用户执行的、物价部门确定的电度电价为基准。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确定、公布。上网电价不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年中如遇电价调整,按照平均调价幅度相应调整并由省物价局确定、公布。
 
第三十一条[直接交易用户电价]输配电价核定前,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企业结算电价计算公式:P=Pc-△P
 
其中:P是指该用户或售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结算电价;
 
Pc是指该用户或售电企业代理用户适用的物价部门确定的电度电价;
 
△P是指该用户或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成交价差。
 
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两部制电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用户的力率电价和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基本电价政策保持不变。
 
第三十三条[峰谷电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核定输配电价前,先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计算峰谷电价,再执行直接交易价差。核定输配电价后,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分时电价政策确定。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服务费用。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在今后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第三十四条[直接交易限价]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确保集中竞价交易顺利实施,对市场交易价格实行最高、最低限价,限价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跨省跨区交易价格]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成交价格根据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
 
第三十六条[合同转让电价]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双方协商或挂牌成交价格。原有合同的结算价格保持不变,省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
 
第三十七条[辅助服务电价]参与AGC服务的机组按照调用机组报价的加权平均价格补偿,参与调峰服务的机组按照调用机组每档报价的加权平均价格补偿。
 
第六章电量规模
 
第三十八条[电量总需求]每年年底,综合考虑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经济结构、投资与消费增长等因素,合理预测次年电量需求,确定全省电量需求总规模。
 
第三十九条[省内电量供应]每年年底,根据全省电网和电源建设情况,火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情况,电煤供应等情况预测次年省内总发电能力。
 
第四十条[跨省跨区受电电量]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确定的跨省跨区交易,由我省电网企业和送电侧相关电力企业协商签订合同,纳入我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在确定中长期跨省跨区购电交易规模时,须优先保障我省非化石能源的消纳。
 
第四十一条[优先发电电量]国家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分布式光伏发电按资源情况全额安排优先发电;热电联产机组按“以热定电”原则安排优先发电电量;核电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兼顾调峰需要安排优先发电电量。
 
第四十二条[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现阶段由省政府根据市场放开情况统筹确定。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逐步过渡到按照用电类别放开用户,根据进入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预测,确定交易规模。
 
第四十三条[基数电量规模确定]基数电量的规模根据全省电量需求、跨省跨区交易计划、优先发电电量计划、省内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电量等确定。
 
基数电量规模=全省电量需求-现有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交易电量-优先发电电量-省内直接交易电量-其它合同电量。
 
第四十四条[基数电量调整]基数电量规模确定后,原则上可以在第四季度调整一次,月内的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四十五条[特殊情况]基数电量如果在年度交易或年初的月度交易开始后仍未分配,可以由电力交易机构参考上年情况,预先进行基数电量的月度分解。待年度基数电量分配正式确定后,再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后续月份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容量剔除]安排基数电量计划时,可根据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扣除相应发电容量。直接交易电量折算发电容量时,按照一定利用小时数进行折算。发电企业通过申报容量参与市场交易的,分配基数电量时直接扣除申报容量。容量扣除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
 
第七章电力直接交易组织
 
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七条[年度交易时序]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确定跨省区优先受电量和省内优先发电量,其次确定跨省区计划受电量和市场受电量,再次确定基数电量,最后开展年度双边直接交易。
 
第四十八条[月度交易时序]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时序:首先开展双边交易合同调整,其次开展合同转让交易,再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九条[月度合同电量调整机制]签订年度双边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的售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月调整下月合同电量,相应地等比例调整与其签约发电企业的合同电量。
 
月度下调双边合同电量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不得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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