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附全文)
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辅助服务提供商:按照《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办起草了《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已确定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再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权责]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电网企业权责]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配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含交叉补贴、线损),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按照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七)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电力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基数电量等合同;
(八)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九)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
(二)根据本规则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年度和月度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八)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九)配合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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