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附全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近日发布,一起来看通知全文:关于印发《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
关于印发《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近日发布,一起来看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附件
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批复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办经体〔2016〕313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售电公司(含电网公司的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注册与管理。市场注册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电力交易中心和其它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实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五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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