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试点实施方案全文
五、工作路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及配套文件确定的改革方针和原则进行,
充分结合区域电力系统发展特点,在遵照国家电改政策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其中:
第一阶段:十三师作为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第一阶段的示范区,制定详细方案明确市场成员构成及职责,推动电力供应从传统方式向现代交易模式转变;在新疆区域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之前的过渡时期,参照“新疆大用户直供输配电价”确定输电环节电价。逐步完成配电价格核定,保证输、配电业务健康发展,提高供电可靠性;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均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发展试点区域配电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依托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现有交易中心完成市场化的交易组织和实施;公平无歧视开放输配电服务,多途径培育独立的售电侧竞争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制定详细的交易规则,确定匹配实际情况的交易模式,逐步完善交易机制,保障合同电量等多元交易品种在内的合理、合法交易;理顺交易机构同调度机构关系,在符合电网安全校核要求的基础上,确保交易电量形成调度计划并予以执行;确立合理的发用电计划,优先保障民生用电,优先保障清洁能源、调节性电源并网发电;完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及规则,确定市场监管主体和职责,保证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行。
第二阶段:在售电侧改革试点市场化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结合新疆电力体制改革推进情况,逐步执行新疆分电压等级单独核定的输配电价,并组建相对独立交易机构,进一步探索完善电力市场体系,规范扩大电力直接交易,逐步向现货市场过渡,实现市场交易规范化运行。
六、组织实施方案
(一)市场主体
1.售电公司
根据国家售电侧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结合试点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售电业务准入退出机制,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竞争主体,鼓励发电公司及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等管理模式;根据试点推进进程逐步鼓励、指导售电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