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再改规则,祭出杀手锏严防市场垄断
江苏省能监办6月7日发布了《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在《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这份文件中,晶
江苏省能监办6月7日发布了《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
在《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这份文件中,晶见了解到不少江苏省的电力状况,如电网结构坚固,电网阻塞小;单一发电集团装机比重最高不超过14%,市场力较小,同时设备利用平均小时数下降,这说明江苏电力市场具备良好的运行条件。
为了培育一个健康良好运行的电力市场,江苏省相关主管部门设定了竞争性发电侧与竞争性售电侧单一市场主体(含其关联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20%的限制,为了避免具备先天资源优势的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建设初期抢占过多的市场份额,不利于竞争性售电侧主体的培育,江苏省电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售电公司在改组成立相对控股交易中心之前暂不进入竞争性售电市场,这看得出江苏省主管部门对市场的用心培育。
晶见同时注意到再次征求意见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也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动,相比4月23日发布的版本,这次征求意见稿的整体框架由原十一章变成十三章,相应的条文解释也增至一百五十一条,增加了十一条,而且负责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部门也增加了省经济格信息化委员会、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由此可见江苏省意识到电力体制改革是一盘棋的操作,只有多个部门协作才能把工作落实做好。
晶见通过对比两份规则文件发现不少的更改,以下就挑出变动较多的部分来领悟一下政策制定者的用意。
进入江苏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第二类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本条所称的市场化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市场化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本版规则新定义了两类用户,第一类用户是参加批发交易(与发电企业交易),第二类用户则是参加零售市场的,定义了这两类用户后,江苏也对这两类用户的行为做了相应的限制。
上年度年用电量在 4000 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 35 千伏及以上的用户, 可以自主选择作为第一类用户或者第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 其他用户只能作为第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
江苏第一类用户的准入门槛是上一年用电量在4000万千瓦时且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这一类用户相当于广东的电力大用户,拥有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也可以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以上的第二类用户也等同于广东的电力一般用户,只能通过售电公司代理交易。
第二十一条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两类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执行目录电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第二类电力用户当年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第一类、第二类电力用户当年内不得随意转换。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第二十六条 第一类电力用户进入市场化批发业务后退出的,原则上 3 年内不得再参与市场化批发业务。退出的第一类电力用户须转为第二类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电。当售电企业不能满足该电力用户用电需求时,电网企业应履行保底供电义务,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2 倍执行。具体价格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确定。
以上两条也即是江苏对新定义第一类用户和第二类用户后所做出的行为限制,第一类、第二类用户当年内不得随意转换,并且第二类用户一年内只能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如果第一类用户开始了交易后选择退出市场,作为惩罚手段,三年内不得在参与批发交易,同时变成第二类用户只能由售电公司代理业务,该用户所享受的优惠可能就不及批发业务。
晶见还发现过去曾分析过的电量互保协议被剔除,本分规则中的偏差考核也发生了变化,取消了市场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不超过30%这个阀值所采取的相应考核及结算,不再有偏差电量滚动调整,只能对存量合同进行分月计划调整,偏差考核压力有所增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电力市场过渡时期,第一类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结算可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
新的规则中计量和结算的章节中添加了“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规则,这个同时适用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通读整份规则,晶见发现江苏省主管部门为了更好地建设电力市场做了许多的努力,就规则的更改可以看出,联合更多的政府部门,细化并详细解释规则,让规则适于执行。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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