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17-06-09 09:47:22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江苏经信委联合发出关于征求《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江苏经信委联合发出关于征求《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进入江苏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第二类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
 
本条所称的市场化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市场化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发电企业: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力用户: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 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 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等事项。提供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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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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