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公开电网结构 限制售电公司申报电量
陕西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通知。通知中对电网结构做出公开,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相关区域内10千伏至110千伏电力设施基本情况,包含
陕西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通知。通知中对电网结构做出公开,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相关区域内10千伏至110千伏电力设施基本情况,包含但不仅限于线路型号、变压器容量及使用容量、备用间隔数量、已批复待接入容量、实际接入容量等。
单个售电公司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申报电量不可超过当期竞争电量总规模的10%,超出部分削减至零。视为关联企业的多个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之和不得超过当期竞争电量总规模的15%。
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陕发改运行〔2017〕73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陕西省电力体制综合试点方案》有关要求,为了有效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6日
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陕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陕西省电力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细则。
一、工作思路、基本原则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要求,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让更多的用户拥有自主选择权。坚持市场化方向和安全高效、节能减排原则,积极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创新,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更好地服务“三个陕西”建设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市场方向。通过逐步开放售电业务,充分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确保售电侧改革与电力体制其它领域改革协调推进。
2. 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应首先满足供电安全和环保政策要求,放开能效高、排放低、节约型的发电企业和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3. 鼓励改革创新。创新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制度,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通过整合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促进需求侧管理,实现电力消费的优化和进步。
4. 完善科学监管。保证售电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的严格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二、市场主体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1. 基本供电。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售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2. 普遍服务。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相关区域内10千伏至110千伏电力设施基本情况,包含但不仅限于线路型号、变压器容量及使用容量、备用间隔数量、已批复待接入容量、实际接入容量等;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3. 信息报送和披露。按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定期向市场主体发布电力供需和电网安全约束等相关信息。
4. 交易结算。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不得泄露用户其它信息,服从全省电力统一调度管理,科学管理用户负荷,逐步形成一定比例的需求响应能力。
同一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营业区配电网运营权,并负责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以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三)电力用户
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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