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印发
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近日发布,一起来看通知全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近日发布,一起来看通知全文: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
(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
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
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其它行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本办法按照以下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7〕220号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7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7日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
(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
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
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其它行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本办法按照以下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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