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发布

2017-05-04 10:51:34 能见APP   点击量: 评论 (0)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发布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的通知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电力市场电量 结算规则》,经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发布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的通知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电力市场电量 结算规则》,经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 华东监管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 文件精神,执行《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 〔2016〕78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 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33 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市场电量结算,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各市场主体电量结算通过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完成。省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支付 上网电费;按目录电价向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含自购电用户 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收取购电费并返还差额电费;按有关 协议与售电公司结算代理费用。
 
第三条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 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省电力公司按照平 段目录电价与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包括直接交易电价、输配 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差返还差额电费。
 
第四条电量结算依据实际抄表电量(计费电量)和交易
 
合同。
 
第二章电量计量
 
第五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为《购售电合同》约定计量点 的抄表电量。自购电用户分类别(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下 同)购电量为《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相应类别计费电 量。售电公司分类别购电量为其所有代理用户《供用电合同》 约定计量点的相应类别计费电量之和。
 
第三章结算方式
 
第六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发电权交易 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外送电交易合同电量、抽水电交易合同电量、年度基数合同 电量。
 
购电主体(含自购电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购电量结 算顺序依次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 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电量。
 
第七条发电权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的转让 交易。发电权交易按以下方式结算:
 
受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受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 合同电量
 
出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出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 合同电量
 
第八条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釆用月结月清方式结算。
 
1.月度结算
 
每个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结算电量为以下电量中的最 小值:
 
(1) 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
 
(2) 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
 
(3) 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
 
其中,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发电 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发电 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 购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 易合同总电量)
 
结算电价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价。
 
2.月度清算
 
如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 同总电量,对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
 
发电企业违约金=(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 度绝对值。
 
如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 量的95%,对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
 
购电主体违约金=(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x 95%-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x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
 
度绝对值。
 
其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标杆电价-月度直 接交易合同电价。
 
第九条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釆用月结年清方式结算。
 
1. 月度结算
 
每个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的月度结算电量为以下电量中 的最小值:
 
(1) 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
 
(2) 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
 
(3) 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截至上月本合同年累 计结算电量。
 
其中,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发 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 结算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直 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 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x(年度 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结算电价为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价。
 
购电主体剩佘未结算电量按照目录电价执行。发电企业 剩佘未结算电量继续按顺序结算。
 
2. 年度清算
 
(1) 追溯结算
 
每个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执行需进行年度清算。依据购电 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执行情况,将一部分已按目录电价 (标杆电价)结算的电量Q追溯调整为按合同电价结算。
 
Q = min{(购电主体年度总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 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 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 -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已执行电量。
 
发电企业和购电主体按追溯电量Q调整合同执行电量, 并相应调整结算电费。
 
(2) 偏差电量结算
 
发电企业偏差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 量-(发电企业年度结算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 合同已结算电量)
 
当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收取发电企业违约金。
 
发电企业违约金=发电企业偏差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 合同加权平均降价额度绝对值。
 
购电主体偏差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 量x 95%-(购电主体年度总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 易合同已结算电量)
 
当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收取购电主体违约金。
 
购电主体违约金=购电主体偏差电量x年度直接交易
 
合同加权平均降价额度绝对值。
 
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降价额度=标杆电价-年 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电价。
 
第十条违约金纳入省电力交易中心账户,按规定用途使 用。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外送电交易电量、抽水电交易电量 按合同结算。年度基数合同为可调整合同,按政府有关规定 结算。
 
第四章结算流程
 
第十二条所有市场主体电量抄表由省电力公司负责。 省电力公司每月1日前,完成上月电量抄表工作,并发送省
 
电力交易中心,作为电力交易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结算处理,在交易
 
平台发布结算结果,发电企业、购电主体、省电力公司在规 定时间内核对确认。
 
第十四条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发电企业电量结算单, 发送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完成 电费结算。发电企业电量结算单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体、 计量数据、各合同结算电量和电价、违约金等内容。
 
第十五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向自购电用户和省电力公司 发送自购电用户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 体、计量数据、各类别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各类别各合同结
 
算电量和电价、差额电费、违约金等内容。
 
其中,差额电费=E直接交易各合同各类别直接交易结 算电量x(本类别平段目录电价-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
 
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本合同直接交易电价+本类 别输配电价+本类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省电力公司先按目录电价向自购电用户收取购电费,再 按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自购电用户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向 自购电用户返还差额电费。
 
第十六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向售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发 送售电公司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体、 计量数据、直接交易各类别结算电量、各合同各类别结算电 量和电价等明细、总差额电费、违约金等要素。
 
其中,总差额电费=z直接交易各合同各类别直接交易 结算电量x(本类别平段目录电价-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 格)
 
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本合同直接交易电价+本类 别输配电价+本类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售电公司依据与各代理用户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 合同,制定差额电费分配方案,并提交省电力公司。分配方 案应包括电量、价格、差额电费、代理费用等内容。
 
省电力公司先按目录电价向代理用户收取购电费,再按 照分配方案向代理用户返还差额电费,向售电公司支付代理
 
费用。
 
省电力公司将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用户结算信息反馈省 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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