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附全文)
内蒙古经信委近日发布《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对售电公司注册、公示、备案、交易、售电、结算等各个环节给予指导,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
内蒙古经信委近日发布《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对售电公司注册、公示、备案、交易、售电、结算等各个环节给予指导,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售电公司: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2016 修订版)》、《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结合自治区电力市场建设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
2017年4月26日
附件:
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
为推动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注册
1.售电企业须向交易机构提交注册所需材料,包括纸质材料4份,电子版1份。必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简介;法人代表签署的法定声明;售电企业信用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场主体信息表》;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从业人员资质证明资料;企业资产证明(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银行余额证明等)及购售电经营担保书,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年内的审计报告;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购售电服务的财务状况、设备、技术等简介;售电企业或担保企业信用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2.交易机构收到售电企业提交的注册材料后,对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提供不全或不合规范的,退回补充或修改。审查后,进入公示环节。
3.交易机构记录提交注册材料的售电企业信息,按进入公示、未进入公示两类分别存档。
二、公示
1.公示信息:售电企业名称;售电企业注册资金;售电企业实缴资本、资产;售电企业年售电量上限;售电企业担保情况。
2.公示:交易机构负责将售电企业需要公示的信息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企业,注册手续自动生效。
3.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企业,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市场主体,售电企业可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
4.公示存档:交易机构负责记录公示售电企业的信息,按通过公示和未通过两类分别存档。
5.公布名录:交易机构将注册成功、可开展交易的售电企业名录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分批向社会公布。
三、备案
交易机构汇总售电企业注册公示情况,报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华北或东北能源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四、变更与注销
售电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应重新予以承诺、备案。
五、市场交易
1.平台使用:(1)售电企业与交易机构签订交易平台使用协议。(2)售电企业按要求办理平台使用的数字证书,交易机构负责提供具体办理说明。(3)交易机构将售电企业相关信息录入电力交易平台,为其开通账号并配置权限。
3.售电企业代理交易时需要提供代理用户的电压等级、月度用电量计划。售电企业需要汇总各电压等级在交易周期内的交易电量。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用电企业原则上需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售电企业承担偏差电量的违约责任。
4.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以交易机构通知为准。市场主体要关注交易机构发布的通知,及时参与交易。
5.交易机构组织开展交易,通过电网调控部门安全校核,形成交易结果后,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电网公司根据交易结果,三方确认电子合同。
六、售电
1.允许售电企业将购售价差和代理服务费作为收入来源,逐户与代理的用户约定购售价差、约定代理服务费。
2.电力用户的用电量以计量点记录的电量为准。一组计量装置中定比、定量的其他用电,在电力交易时须扣除。
3.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电网公司营销部门签订三方代理服务合同。(1)为便于计算考核偏差电量,售电企业负责按交易周期和月份,将交易成功的电量,分解为售电量计划。(2)三方约定计量方式、抄表方式和抄表时间;执行的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的基本电费、力率电费和峰谷分时电费;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约定购售价差电费和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和分配方法。(3)电网公司与售电企业依据交易规则约定偏差电量违约金的计算和交付,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根据协商原则,约定偏差电量和违约费用的计算和交付。(4)电网公司营销部门与电力用户约定全部电费(含电厂的电费、售电企业的购售价差电费和代理服务费)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
4.交易机构与电网公司营销部门通过自动化系统自动交互售电企业及其代理用户的有关信息。交易机构向电网公司营销部门提供注册成功的售电企业名称、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注册资金等基本信息。电网公司营销部门向交易机构提供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档案的基础信息。包括户名、用电地址、用电类别、供电电压等。
5.电网公司负责售电企业代理用户的业扩报装、电能计量、电价执行、电量抄表、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催收费等供电服务。
七、结算
1.电量抄录及分割。
(1)电网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售电企业代理用户的抄表。抄表例日原则上与发电企业抄表例日时间一致,为每月25日至月末日,抄表数据为抄表例日0时表计冻结数据。抄表方式为远程采集,未能自动按期获取数据的,需人工当日补录。年底清算时可以推算至12月31日24时。
(2)电网公司营销部门在抄表当日将核算完成的代理用户月度结算电量明细,统一汇总后自动传递给交易机构,交易机构负责分割电量。
(3)交易机构在收到电量明细的当日,依据售电企业交易合同,完成电量分割,自动传回电网公司营销部门。分割电量逐户、逐笔明确购电量、购电价。
2.电费核算及收取。
(1)电网公司营销部门依据分割电量和购售电合同,完成售电企业代理用户的计算和发行。
(2)电网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对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开票、结算。电网公司营销部门向用户全额开具电费发票,包括购电价(交易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峰谷电费、力率电费和售电企业购售价差电费和代理服务费。
(3)输配电价按现有政策执行。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多边交易市场运行规则》(2016修订版)(华北监能市场〔2016〕422号)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16〕66号)。
(4)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按约定期限向电网公司交付电费。
(5)电网公司将收取的购电费、购售价差电费和代理服务费用分别于当月付给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出具发票给电网公司。
(6)售电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和收取偏差电量违约金,并开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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