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消纳将有售电公司帮忙 《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出台!

2017-04-27 16:20:58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内蒙古经信委近日发布《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明确了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的规则,据小编了解这是首份风电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详细规范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9号文发布以来
内蒙古经信委近日发布《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明确了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的规则,据小编了解这是首份风电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详细规范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9号文发布以来,新电改能否破解可再生能源消纳难题的讨论从未停止,有不少专家提出过新电改将会使风电、光伏的市场价值得以实现。内蒙古是风电大省,地域辽阔,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造就了其丰富的风能资源,风电产业发展迅猛,风电并网规模持续多年全国第一。
 
文件要点如下:
 
本规则所指风电交易,主要指符合准入条件的风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市场运营机构等,通过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以及发电企业间形成的发电权交易。
 
风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进入内蒙古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发布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准入名单。
 
风电企业超出所在地区基础利用小时数以上部分,扣除其它交易电量后作为直接交易电量,并签订基础利用小时电量优先发电合同。
 
协商交易模式是指风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协商一致后向市场运营机构申报交易意向,经电网安全校核后予以确认的直接交易模式。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蒙东电力公司,蒙东地区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规范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风电企业交易行为,有效消纳可再生能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内蒙古东部地区风电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增加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规范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风电企业交易行为,发挥风电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内经信电力字〔2014〕63号)、《内蒙古东部地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16〕6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内蒙古东部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风电交易,主要指符合准入条件的风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市场运营机构等,通过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以及发电企业间形成的发电权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电力、电量、电价和电费的量纲分别为万千瓦、万千瓦时、元/兆瓦时和元。电价含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价为未含基本电价(容量电价)的电量电价。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为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
 
(二)起草相应电力交易规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是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八)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九)配合东北能源监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内蒙古经信委)、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内蒙古发改委),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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