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
3月10日湖南能源监管办市场监管处最新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深入推进我省电力
3月10日湖南能源监管办市场监管处最新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深入推进我省电力直接交易,推动形成规范的中长期交易市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湖南电力市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招标要约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量和辅助服务)。
电力直接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电能量交易,是中长期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省内外市场主体之间开展的中长期交易。
第四条 【市场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规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湖南能源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依规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
第七条 【市场主体权责】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输配电合同及依法达成相关补充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依法依规获得相关收益;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 【市场主体权责】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中长期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它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要求,配合开展错峰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九条 【市场主体权责】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十条 【电网企业权责】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缴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电力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它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二)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下,按照国家和本省监管办法和规则,拟定本省相关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配合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八)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十二条 【市场运营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与电力交易机构做好信息交互,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 【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直属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的电力交易。
第十四条 【直接交易和批发零售交易准入】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用户企业和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按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出台的有关准入与退出的规定执行。售电公司的准入退出应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规定执行。各类市场主体必备的准入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发电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排放达标;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
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2.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符合产业政策、未欠电费的用户企业均可自愿参与零售交易。
(三)售电公司
1.承诺遵守风险防控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2.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第十五条 【辅助服务交易准入】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备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发电机组均可申请参与辅助服务交易,鼓励支持符合技术标准的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如可中断负荷)等参与;
(二)能够提供满足技术要求的某项辅助服务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在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认证后,方可参与交易;
(三)有辅助服务需求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均可申请进入辅助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市场准入手续】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规定的程序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市场主体在相应手续完备后正式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但须事先得到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相关部门的批准。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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