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

2017-02-13 19:34:39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以下略。第三章市场准入与
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以下略。
 
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五条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暂不参与)、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六条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包括网购电的发电企业),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2.符合国家和山西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第十八条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二)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三)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暂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第十九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
 
(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三)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进入市场转让;
 
(四)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
 
第二十条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
 
第二十一条山西省交易机构应当向其他交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市场主体无需重复注册。山西省交易机构根据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向山西能源监管办、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山西省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准入条件时,交易机构经山西能源监管办核实予以撤销注册。
 
第二十三条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三年内自主或被强制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购电。市场主体退出情况由山西能源监管办、山西省省级电力主管部门联合或指定交易机构向社会公示,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山西省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存在以下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违规履行定期披露报告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山西能源监管办会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勒令整改,或强制其退出市场,同时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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