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2016-12-29 12:03:51 甘肃兰州新区政府网   点击量: 评论 (0)
《甘肃省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发布,交易结果确定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出清分月电量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同时,电力用户(售
《甘肃省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发布,交易结果确定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出清分月电量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同时,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三方(四方)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双方合同及三方合同由发电企业及甘肃省电力公司,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本网特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甘肃省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6〕16号)等政策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有利于工业经济企稳回升,有利于先进高载能产业发展,有利于新能源电量消纳,有利于发用双方协作共赢。
 
第三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合规、自愿交易的原则,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部门分工和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政策解释;
 
省工信委负责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制定优先发电购电计划;
 
甘肃能源监管办负责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参与交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2017年执行差别电价名单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或产能不纳入直接交易范围。
 
第六条 电力用户条件
 
(一)符合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企业;
 
(二)省政府已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三)兰州新区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已明确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新增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及上述行业企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的电量。
 
第七条 发电企业条件
 
(一)省内除自备电厂以外的火电企业;
 
(二)省内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
 
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另行明确。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省内售电公司。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市州供电公司领取、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表》。经市州供电公司初审后,集中交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下同)汇总。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申报。
 
第十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规定及要求对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公示。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一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直接交易申报电量
 
(一)电力用户交易申报电量为企业生产用电量,用户申报电量原则上参照2016年实际生产用电量,超出部分电量由省电力公司审核确认。
 
(二)发电企业交易申报电量为上网电量,其中:火电企业电网约束和调峰调频电量全部参与,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按不少于核定供热电量20%参与;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电量原则上按不少于20%参与。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火电企业,其直接交易电量与其他类型交易电量统筹考虑。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不得超过省电力公司公布的各火电企业可直接交易电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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